來稿|官員署任制度的權責對等問題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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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明德

政府一直以來實行的署任安排,主要遵循「副局長署任局長」的慣例。根據現行制度,當政策局局長因休假或其他原因暫時離職時,通常會由該局的副局長代理局長職務。這種安排雖然在行政程序上較為簡便,但從憲制層面和行政管理角度來看,卻存在值得商榷的權責不對等問題。

2025年7月,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休假期間的署任安排出現了一個突破性的變化。原定由副局長戴尚誠署任局長職務,但因戴副局長突請病假,而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亦不在港,政府最終改為委派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兼任房屋局局長。這一特殊安排不僅展現了政府應對突發情況的靈活性,更引發筆者對現行署任制度的思考。

從憲制層面分析,現行署任制度存在明顯的權責不對等問題。根據《基本法》和相關任命程序,三司司長、副司長及各政策局局長屬於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委任的主要官員,而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僅由特區政府自行委任。這種任命層級上的根本差異,使得「副局長署任局長」的制度安排存在缺口。當副局長署任局長時,實際上是由一個未被中央授權的官員,暫時行使中央授予的權力,這種情況在憲制層面上值得商榷。

從行政管理角度來看,副局長署任局長還會造成職級混亂。在現行架構中,副局長職級低於常任秘書長,形成「未被中央委任的下級」領導「常任上級」的尷尬局面。這種權責倒掛不僅影響行政效率,更可能削弱管治權威。

房屋局最近的署任安排改由政務司副司長兼任局長,這一調整具有重要示範意義。政務司副司長作為中央委任的主要官員,其兼任局長既符合憲制框架,又解決了職級對等問題。這一署任安排證明,由同屬中央委任的副司長署任局長,才是符合權責對等原則的制度安排。

基於上述分析,筆者建議特區政府系統性檢討現行署任制度。首先,應明確規定只有中央委任的官員才能署任同級職位;其次,建立由副司長優先署任的常態機制;最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確保署任安排符合《基本法》的憲制要求。如此,才能使署任制度既保持運作彈性,又符合權責對等的根本原則,進一步提升特區政府的管治效能。

作者筆名明德,是退休專業會計師,從事會計和審計工作數十年。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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