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對明愛醫院及羅湖爆炸案判決的反思
香港警察在2020年3月拘捕一個在社交媒體上名為「九十二籤」團伙的多名男女。據警方今天(9月4日)記者會上所言,該群組「短時間內不斷演進其(爆炸)技術和規模,若不及時拘捕,後果會不堪設想。」警方重申,在拘捕時於涉案單位內搜出「2噸炸藥原材料其中包括TATP」。警方亦指「法庭之前曾指出表證成立,才繼續進行審訊」。上述這3點訊息,很值得注意。
港人一向認知香港是一個很安全的城市,國際上也多次稱道香港的安全。但卻在2020年初發生明愛醫院和羅湖口岸爆炸案,警方指「九十二籤」更準備在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一個集會引爆炸彈。若成事,將造成不少無辜市民受傷。警方亦指出,羅湖口岸爆炸案的炸彈,本來是被其中一名被告放在由羅湖往九龍方向的列車上,只是因為一位港鐵清潔工人誤以為是有乘客遺留的物件,故把裝有炸彈的物件移至列車車廂外。若非如此,炸彈便會在列車車廂內爆炸。以東鐵口岸南行綫的乘客擁擠程度,後果不堪設想。
儘管警方非常努力去遏止罪案,也搜羅了不少證據,但8名被告在經歷163日審訊後,卻出現令人目瞪口呆的結果。案中除周皓文以外的7名被告皆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是本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陪審團在本周一起退庭商議四日,一致裁定全部人此項罪名不成立。至於主控罪的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爆炸罪,陪審團就以8比1大比數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罪名成立。
由於此案涉及可造成極大傷亡的爆炸案,屬「國安法」涵蓋的恐佈主義罪行;社會宜反思:類似案件是否應上升到國安案件的高度,按照《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由指定國安法官審理。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已在上述記者會上表示,未來將積極引用《港區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執法及檢控。此外,本案由於案情複雜、證據量大,庭審時間遠超預期,陪審團成員本職工作受到影響。據悉個別成員多次表達不滿。若日後案件仍然由陪審團審議,相信不少適合當陪審員的港人,會視此為畏途。這便有違陪審員制度的初衷。
儘管結果令人意想不到,但本案的審訊恰恰體現了香港的法治原則,彰顯了香港司法體系的獨立性、嚴謹性和公信力。據媒體報導,控方在本年7月初開始結案陳詞時,指案件與當時社會事件有關,故此提醒陪審團所負職責,「只可基於庭上證供,去作出你哋嘅裁決」,不應被外來因素影響裁決。「一切講究證供」——這是恪守法治精神的表現。至於陪審員如何得出定罪或脫罪結論,端視陪審員的退庭商議。這又回到上述的反思,這樣性質嚴重,案情複雜的恐佈主義案件,是否宜上升到國安案件的高度?
最後,筆者對警方能快速破案,予以高度讚揚。由搜出的2噸爆炸物來看;若警方未能及時制止此行動,大量無辜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將會受到嚴重影響。法庭的裁決是獨立司法程序,但這並不否定警方調查和行動的價值。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在早前確認表證成立,審訊才會繼續。此舉代表法官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律層面已充分,足以要求被告就指控作出答辯。至於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脫罪的被告,筆者支持警方和律政司詳細研究無罪裁決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對於被陪審員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的3位被告,相信公眾期望法庭會給予具阻嚇力的判刑。這是因為本案涉及的是對市民危害性極高的罪行。
「九十二籤」案涉及的是令人心驚膽顫的大殺傷力爆炸案。涉案團伙由早期引爆的簡陋爆破裝置,在短時間內,發展成為混入鐵釘及採用高強度爆炸材料,殺傷力迅速大幅度提升。公眾都想知道為何涉案人士能在短期內作這樣提升?類似案件,必須追究到底。類似案件,也宜給出具阻嚇力的判刑,以警效尤和讓市民安心。
作者馮煒光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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