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意婷|當動保罰則停在20年前——唐狗爛腳案再次觸發網民怒火
來稿作者:彭意婷
近年香港愈來愈多人視貓狗為家人,但動物保護法例和監管能力卻明顯停留在上一個時代。最近太子一宗個案,一隻十歲唐狗因長期疏忽照顧導致後腿壞死腐爛,警方最終以「殘酷對待動物」拘捕與元朗「520浪浪加油站」有關的負責人;該狗場早已屢被投訴環境惡劣、狗隻過度密集,並多次被部門巡查和運走犬隻作檢查。在這樣的法例和監管底下,類似個案與其說是「偶發的不幸」,不如說是「制度預先寫好的結果」。要理解為甚麼會變成這樣,就必須回頭看看,我們的動物保護法例其實停在哪一年。
動保法例二十年未改
修例只聞樓梯響
香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紀三十年代,最近一次實質「加辣」已是2006年,將最高刑罰從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大幅提高至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後近二十年,罰則上限再無調整。
2019年,政府就「提升動物福利」展開公眾諮詢,提出引入「謹慎責任」、調整「殘酷」定義及提高罰則等建議。但多年過去,立法會的回應始終停留在「研究修例」、「聽取持份者意見」的階段。今年5月,政府只承諾「爭取在今年內向公眾交代下一階段工作」,提交草案尚無時間表。至於引入「謹慎責任」以法律規管寵物照顧,政府直言「社會未有共識」,暫以宣傳教育代替。
簡言之,香港的動物保護法例在罰則上停留在二十年前,修例進度則卡在「研究」與「再諮詢」之間,與市民對動物生命價值的認知變化越來越脫節。
制度與民情脫節的代價
單看個案或許感覺零散,但去年呈現出的趨勢不容忽視。環境及生態局今年初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回覆顯示,警方在2022至2024年三年間共接獲199宗懷疑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涉及被捕人士151人,而單在2024年就有71宗個案、59人被捕,當中只有22宗被檢控,檢控率不足一半。同一時期,多區出現懷疑毒害動物事件,有區議會文件指出,過去一年在多條行山徑及寵物共享公園內,累計錄得逾百宗疑似動物投毒個案,至少數十隻動物懷疑因誤食或被投毒死亡,包括貓狗、野豬及雀鳥。
這些個案引發多個動物保護團體在去年發起聯署,要求加重虐畜刑罰、落實動物福利法及將遺棄動物列為刑事罪行;聯署由去年2月下旬發起至3月初,短時間內已有約6,000人參與,逾70個團體響應,涵蓋貓、狗、小型動物以至牛隻福利組織。對不少市民來說,問題已不再是「偶爾出現一兩宗極端事件」,而是制度在面對一連串案件及投毒風波時,仍然停留在二十年前對「殘酷」的理解。
連制度內部的監察機構亦提出了相近的憂慮,申訴專員公署早前就當局打擊殘酷對待動物工作的主動性展開主動調查,在總結分析報告中指出,2020至2025年上半年期間,漁護署共接獲逾1,600宗相關舉報,數字整體有上升趨勢,但同期只有極少數檢控個案源自市民舉報,顯示現時調查和檢控成效明顯未如理想。報告同時批評相關部門在情報搜集、主動巡查和跨部門協調方面仍有顯著改善空間,提醒政府不應只在個案曝光後被動跟進,而要更有系統地主動防範和偵查殘酷個案。這意味着,問題已不單是民間「感覺」制度無力,而是連負責監察公共行政的機構,也正式點出了制度層面的不足。
法律回應越慢
情緒累積越快
這種脫節並非小事,當法律長期跟不上社會共識,市民對制度的信任就會被侵蝕。雖然政府在法例以外做了不少工作,例如學校講座、生命教育、寵物友善措施(容許狗隻進入食肆、增設共享公園等),但問題在於,一邊宣導愛護動物,一邊懲罰工具卻二十年不變。對於長期疏忽照顧、收容場所管理等灰色地帶,始終缺乏清晰而有約束力的法律工具。
動物保護是道德共識高度集中的議題,對多數市民而言,殘忍虐待貓狗不可接受,已是跨階層、跨世代的底線。當他們一次次看到惡性案件,最終只換來「研究修例」四個字,便會懷疑政府對修例的決心。法例再怎麼強調「防止殘酷」,也難以維持應有的道德說服力。
甚且,社交媒體會急劇放大這種脫節的後果,當法律回應越慢,情緒累積越快;情緒越強烈,制度越顯得無能為力。傳播學者Zizi Papacharissi將這種現象稱為「情感公眾」(affective publics):人們在社交媒體上往往不是經過理性論證而集結,而是被共同的憤怒與悲傷快速驅動聚合,情緒在分享與評論中不斷自我強化。在類似機制下,一段虐狗影片、一張後腿腐爛的照片,數小時內就能凝聚大量輿論壓力,遠超正式制度可回應的節奏。
當法律解決不了問題,空白就會被其他力量填補,就像街頭圍堵、網絡起底、甚至私下執法。這不單純是民怨沸騰,而是制度本身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角色,把本可在法律框架內處理的衝突,推到街頭和社交平台。每一次引爆點,最終只會變成情緒沸騰然後不了了之的循環。
香港法例從領先到落後
真正的政制與管治改革,不可只停留在調整選舉制度或重組部門。在道德共識高度集中的議題上,政府需要主動縮短制度與民情之間的距離。從動物保護法例就可映照出,香港政府在回應社會變化方面存在斷層。
據研究指出,全球已有逾一百個國家或地區制定了某種形式的反虐待動物或動物福利法律。這些法律的細節各有不同,但共同點是,都承認了「不必要的殘酷」不應被社會容忍,並透過法例賦予執法機關清晰的介入門檻。香港在這個議題上,其實曾走得較前:早在1990年代末已修訂相關條例,2006年進一步大幅提高罰則,一度被視為本區較早重視動物保護的地方之一。
問題在於,之後的二十年,社會對動物生命價值的看法已大幅前移,但本地法例和制度只作有限更新,沒有跟上這一波轉變。這種「曾經走前了半步,後來停在原地」的狀態,令不少市民在看到惡性個案時,產生一種特別強烈的落差感,明明可以做得更好,卻一直停在「研究」階段。
政府該交出修例時間表
對香港而言,問題比想像中簡單,因不是從零開始,只是把一份已經做了大半的功課拿出決心完成。2019年的公眾諮詢早已完成,意見已收集,方向已提出;七年過去,香港市民仍在等待一個真正的行動時間表,政府最起碼應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第一,提高罰則。現行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的框架,定於2006年,逾二十年沒有調整。提高刑罰上限,是社會爭議最低、邏輯最直接的一步。惡性個案的嚴重程度有增無減,懲罰的力度卻原地踏步,本身就是一種倒退。
第二,賦權漁護署。現時執法機關在調查疑似虐待或疏忽照顧的個案時,進入處所的權力受到限制,令前線人員在面對收容場所這類情況時,往往要繞道依賴其他法規才能採取行動。賦予漁護署清晰的進入處所和檢取動物的權力,讓現有職責得到對應的執法工具。
第三,為「謹慎責任」訂下路線圖。政府說「社會未有共識」,但諮詢文件發出至今已逾七年。所謂「未有共識」,究竟是指哪一個環節存在分歧、分歧的核心是什麼、政府打算如何推動各方靠近?這些問題,市民從未得到正面的回應。「未有共識」不應是永久擱置的擋箭牌,而應是政府說明下一步如何推動的起點。
近年,一段虐待影片、一張受傷動物的照片,在社交平台上往往足以在短時間內引來大量轉發和怒斥。太子診所裡那隻後腿腐爛的唐狗,在提醒我們當法律長期追不上最基本的道德共識,受傷的不僅是動物,更是市民對制度的信任。與其等待下一宗令人髮指的個案再次引爆輿論,不如為修例訂下一個清晰、可以被社會追問的時間表。在面對最基本的對與錯時,社會需要一套願意、也有能力自我修正的制度,而非一個只在輿論沸騰時才被迫回應的機器。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維副秘書長,青年組織「燈芯」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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