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完善性侵兒童案件審訊制度(上):別讓司法成為二次傷害
來稿作者:楊樂思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年正式生效,是香港保護兒童制度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但強制舉報只是起點,若後續的刑事調查和審訊安排未有同步更新,受害兒童有機會在司法過程中承受沉重的「二次傷害」。
現行框架與創傷科學有落差
社會普遍談論虐待兒童時往往聚焦於身體傷害,但實際情況顯示,在新登記兒童保護個案中,性侵犯的佔比與身體傷害/虐待相若。以2025年為例,兩者均佔約37%,同屬最主要的虐待個案。而條例實施首兩季的數據亦顯示,在接獲的176宗舉報中,懷疑被性侵犯的兒童有83人,屬比例最高的類別。
然而,如何妥善處理這些案件,將是香港兒童保護制度未來幾年必須正視的考驗。近日政府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當中涵蓋涉及兒童的性罪行,亦正好提供一個重要契機,進一步檢視現行制度是否仍有改善空間。
在涉及持續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警方和律政司往往只能挑選部分最嚴重的案情提出起訴,要求受害者確認每次遭受侵犯的情節,把受害者置於高壓環境之餘,判罪亦難以全面反映持續性侵的行為。
從創傷研究看,兒童在長期受侵犯時,大腦可能出現保護性的「解離」反應,記憶會變得零碎,對時間、細節等的掌握都會受影響。若法庭仍以一般成年人的記憶標準判斷這些證供,或會忽視其創傷反應,甚至會影響裁決。
應進一步檢討刑事罪行框架
因此,香港應檢視現行法例是否足以處理重複發生、歷時甚長的兒童性侵案。當案件的核心是一段持續的侵犯,而非一宗單獨事件,法律便需要反映長期侵犯的嚴重性,避免一宗案件拆成數宗零碎控罪。
在香港,律政司早於2000年已發出資料文件,指出長期性侵案件往往難以要求受害兒童準確記得每一次被侵犯的日期、時間及環境,而現行做法只能在「多項控罪」和「只就首尾兩次起訴」之間選擇並不理想,因此建議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可惜的是,今次性罪行改革的諮詢文件並未提及相關修訂。
部分普通法地區已引入以「行為過程」(course of conduct)為基礎的罪名,在清楚界定時段及行為特徵的前提下,容許控方把多次相關的侵犯視為一個整體處理,而不必強求受害兒童精確回憶每一次被侵犯的具體日期、時間等。這並非降低定罪門檻,而是將法庭的審訊焦點拉回到持續侵犯上。
不讓制度本身變成障礙
另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是法庭如何理解創傷。現時兒童大多以證人身分作供,控方若有關於其精神狀況或創傷反應的資料,一般須在開審前向辯方披露;相反,辯方若打算挑戰證人可信性,事前未必需要對控方作出同等程度的披露,導致雙方在處理與創傷相關的證據時或存在不公平情況。
若法庭欠缺顧及創傷經歷的視角,便很容易把延遲披露、記憶零碎等現象,理解為「講法前後不一」或「不夠可信」。在保障被告權利的前提下,若法律仍要求受害者準確回憶每次被侵犯的細節日期、次序和細節,是否等於把定罪門檻推得過高,令長期施虐者更容易逃過刑責?
外地經驗顯示,法律可以在不放棄公平審訊的前提下,作出較貼近現實的調整。例如澳洲在處理持續性侵犯案件時,容許法庭較少執着於案件中每一次被侵犯的準確日期,並更有系統地接納專家證據,協助法庭理解創傷對記憶、行為和供詞表現的影響。說到底,問題是如何在保障被告權利的同時,不讓制度本身變成受害兒童難以跨越的障礙。
在強制舉報機制之下,通報個案或會增加,如何在法庭上更完善處理長期性侵案件,已不只是法律與證據技術問題,更直接牽涉社會對公平審訊與保護兒童之間平衡的關注。下一篇將探討預錄盤問、調查及審訊安排、一站式支援,以及性誘識行為等更具體的制度工具。
作者楊樂思現從事公共政策研究工作。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論壇歡迎投稿。請電郵至01view@hk01.com,附上作者真實姓名、自我簡介及聯絡方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香港01保留最終編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