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Save Danny」核心是安全而非情緒
來稿作者:賴泳恩
「Save Danny」事件繼續發酵,被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先生及關小姐為幼子Danny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在庭外哭訴社會福利署違反父母意願,強制為嬰兒接種疫苗,又質疑收容所照顧不善,令Danny健康轉差云云。表面看,這是一對父母與幼子分離的悲情故事。但如果只被眼淚牽着走,便很容易忽略整件事最重要的一點:法律要保護的,首先不是父母的感受,而是孩子的安全。
根據社署早前回應,Danny個案經多專業人士評估後,被認為屬疏忽照顧。社署綜合考慮男嬰安全、最佳利益、家庭背景、生活狀況及潛在風險後,向法庭申請保護令。法庭其後發出為期三年的保護令,由社署安排Danny在留宿幼兒中心接受專業照顧。這並非一句「政府搶仔」就可以抹黑的程序,而是香港兒童保護制度下,經法庭把關後作出的安排。
在本港法律下,父母權並不是絕對權。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容許少年法庭在信納兒童需要受照顧或保護時,委任社署署長為法定監護人,或作出其他照顧安排。相關情況包括兒童曾受忽略、健康或福利受損,甚至是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損害。換言之,法庭不是在判斷父母有沒有愛,而是在判斷孩子是否安全。
曾先生及關小姐替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律焦點亦不是「父母是否傷心」,而是Danny現時被看管是否有合法依據。人身保護令本質上是處理涉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特殊補救,法院會審視拘留或看管是否有正當法律理由。若Danny是根據法庭保護令由社署照顧,父母單靠情緒控訴,很難推翻原有法律基礎。
事件中最具爭議的,是曾先生及關小姐指控社署違反他們意願為Danny接種疫苗。但問題是,嬰兒接種基本疫苗,本來就是兒童健康保障的一部分。父母可以查詢風險、提出醫學疑問,但不能以陰謀論式恐懼或極端個案,全面否定常規醫療。尤其Danny的出生紀錄、身份確認、醫療跟進本身已引起公眾關注,在這種背景下,社署及醫護按專業判斷處理,並不應被簡化成「迫害父母」。
同樣,曾先生及關小姐質疑收容所照顧質素,也要分開兩件事看。第一,收容所照顧是否有改善空間,當然可以監察。第二,這是否等於曾先生及關小姐必然適合即時取回Danny,答案卻未必。嬰兒發燒、皮膚敏感或餵奶不順,不必然代表收容所失職。相反,如果曾先生及關小姐對疫苗、藥膏、醫療護理長期抱有非理性抗拒,甚至傾向以所謂「天然療法」取代基本醫學照顧,法庭更有理由審慎處理。
更不能忘記的是,曾先生及關小姐並不是單純因為「想自己湊仔」而被介入。公開資料顯示,事件初期Danny仍未領取出世紙,社署及入境處需要跟進;政府亦表示最關心的是嬰兒健康與安全,並曾多次嘗試接觸曾先生及關小姐,希望安排嬰兒接受健康檢查及評估。這些背景,正正顯示事件不是普通家庭爭執,而是涉及身份、醫療、照顧能力及兒童安全的綜合風險。
父母當然可以愛孩子,但愛不是免責金牌。若父母拒絕配合身份核實、抗拒基本醫療、生活狀況不穩,又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照顧方案,社會便不能只因他們哭得傷心,就把一名嬰兒重新交回高風險環境。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更不是父母信念的實驗品。
真正要「Save Danny」,不是盲撐曾先生及關小姐,也不是盲撐政府,而是把Danny放在中心。法庭頒下三年保護令,並不代表曾先生及關小姐永遠無機會重建照顧關係;若他們日後能配合社署、接受醫療建議、改善生活安排,法庭仍可按情況再作考慮。但在風險未消除前,把Danny交由專業人員照顧,正是保障他生命與健康的必要做法。
眼淚可以令人同情,但不能取代證據。親情值得尊重,但不能凌駕兒童福祉。這場風暴的核心,從來不是「父母有多可憐」,而是「Danny是否安全」。只要這個問題仍有重大疑問,社署介入和法庭保護令,便不是殘忍,而是責任。
作者賴泳恩是執業律師,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委員及上訴委員會(房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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