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燈捕魚|海事處等三部門聯合行動 查兩漁船即揭均疑不適當操作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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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屢有南區及將軍澳居民分別目睹南區及西貢海面,晚上被漁船照得光猛,有人向政府投訴。海事處今日(11日),昨晚(10日)聯同警務處及漁農自然護理署在香港南部水域,進行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執法人員共巡查兩艘船隻,並發現該兩艘船隻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但未有發現有船隻進行非法捕魚活動。海事處會進一步跟進個案,並會進行搜證檢控工作。

限指定區域 船隻須確保水平面之上看不到光燈放射光線

海事處發言人表示,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無論是直接被看見或是經並非海面的任何來源反射而被看見)為準。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海事處早前指,大鵬灣、吐露港及牛尾海為指定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可見不包括南區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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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七個月出動21次 發現16艘漁船疑非法光燈捕魚

海事處表示,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處方稱為保障海上交通有序及船隻航行安全,除日常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會與水警和漁護署保持緊密合作,不定時進行針對性聯合行動,包括巡查涉嫌進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和非法捕魚的活動。今年1月至7月海事處於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21次特別行動,並發現16艘漁船涉嫌違反相關海事法例,現正作出跟進和檢控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