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鯨魚|浮屍前夜漁船牛尾海作業 海事處證為指定光燈捕魚區

撰文:陳葆琳 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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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於西貢出沒的布氏鯨,本周一(31日)被發現浮屍牛尾海。有市民發現,事發前一個晚上,科大對開的牛尾海有大批漁船開捕魚燈作業,香港漁船違法使用光燈關注組質疑捕魚船危害鯨魚安全。

每年踏入南海休漁期,都有漁船留港捕魚,海事處指,大鵬灣、吐露港及牛尾海為指定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漁船須確保所發射的光線在通過該光源的底緣的水平面以上,由2021年至今,處方共接獲51宗光燈捕魚相關投訴,同期作出37宗檢控。漁農自然護理署指,如使用已登記圍網漁船,可進行光燈圍網捕魚。不過漁護署是否應一早警覺該區域是三大准許光燈捕魚區,會對鯨魚構成威脅?

▼鯨魚浮屍前一晚 大批漁船開大燈晚上作業▼

漁護署:已登記圍網漁船才可光燈捕魚

由7月開始,大部份晚上有大批漁船在西貢牛尾海(科大對出海域)光燈捕魚,燈光把雲照得通亮。

漁護署回覆查詢指,現時大部份使用光燈捕魚的漁船均為圍網漁船,而圍網捕魚為其中一種可登記的捕魚方式,因此,如使用已登記圍網漁船進行光燈圍網捕魚,並不會違反《漁業保護條例》,然而有關船隻進行光燈圍網捕魚亦須同時遵守其他相關的香港法例。

換言之,漁護署有合資格漁船名單。

大鵬灣、吐露港及牛尾海為允許光燈捕魚區域

海事處指,根據《船舶及港口控制規例》(第 313A 章),大鵬灣、吐露港及牛尾海為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捕魚或引誘魚類而使用光燈,須符合第313A章第69條及第548F章第39條的規定,即光燈在構造、遮蔽、裝設以及使用方面,須確保所發射的光線在通過該光源的底緣的水平面以上,無論是直接地或是經非海面的任何光源反射,均屬不可見。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7月31日 游入西貢鯨魚(布氏鯨)魂斷牛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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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在7月底接獲牛尾海光燈捕魚投訴

海事處指,處方於7月30日晚至7月31日凌晨,曾接獲一宗有關在綠蛋島對出海面的光燈捕魚的投訴,正跟進調查並會與水警於該水域一帶進行特別聯合行動。綠蛋島位於清水灣龍蝦灣附近,即牛尾海南面。

處方指,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間,在全港水域共接獲51宗光燈捕魚相關投訴,同期海事處就涉嫌違規光燈捕魚共作出37宗檢控。

海事處表示,除於香港各水域包括牛尾海巡邏外,亦有與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行動以打擊不當使用光燈捕魚。為確保船隻在香港水域捕魚時正確使用光燈,海事處不時與其他執法部門進行聯合行動及與漁民團體溝通解釋有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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