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警一連4日反黑工 拘20人包括非法勞工及僱主

入境處由本周一至昨日(3日至6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行動代號分別為「促進行動」、「機靈行動」、「曙光行動」,以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
行動中,執法部門共搜查47個目標地點,合共拘捕16名懷疑非法勞工,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入境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6個目標地點,包括工業大廈、住宅大廈、餐廳及商場,共拘捕8男3女(35至59歲)懷疑非法勞工,當中一男一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有3男1女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35至63歲)被捕。
與警方聯合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西區搜查了21個目標地點,共拘捕2男3女(38至55歲)懷疑非法勞工,當中一男一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入境處發言人指,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
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