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二生涉販毒|販運逾1公斤K仔可判監14年以上 年輕非減刑理由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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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周一(31日)破獲一宗郵遞販毒案,檢獲6.4公斤、市值約260萬港元的懷疑氯胺酮(俗稱K仔)。人員經調查後,證實兩名年僅13及14歲的升中二男學生,分別各收取2000元港幣不等的酬勞犯案,涉嫌「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捕。雖然兩名被捕少年尚未成年,但販毒屬極嚴重罪行,一旦罪成,隨時面臨長期監禁。

過往有少年人因貪圖微薄報酬參與販毒而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法庭多番強調,「年輕」絕非大幅減刑的理由。根據現行法例,販運1公斤以上的氯胺酮量刑指引已達 14 年監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500 萬元及終身監禁。

涉案毒品被藏於比利時抵港的「園林柱」郵包內。(林振華攝)

販運1公斤氯胺酮 會被判處14年以上監禁

根據上訴庭於2008年的頒令(CAAR 7/2006),提高涉及「氯胺酮」及「搖頭丸」罪行的量刑準則,重量達1克至10克內,刑期為2年至4年,超過10克即面臨至少4年刑期,如此類推,最嚴重者如販運超過1,000克有關毒品,會被判處14年以上監禁。另外,據法庭裁決書(CACC524/2011),亦分別訂明涉販運海洛英量刑指引,並提高販運冰毒的刑期。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法庭處理青少年罪犯時,需同時平衡懲治、警惕與改過自新的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26章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3條,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226章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11條,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關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

最嚴重者如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會被判處14年以上監禁。

更新中心等可代替監禁 惟經評估後若無更適合處置方式將判監

因應上述法例限制,香港法庭對少年罪犯可判處以下各類代替監禁的刑罰院所,例如適用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適用於14至20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的教導所;適用於 14至20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的更生中心; 適用於10至15歲的男性犯人的感化院;以及適用於 10至15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的羈留院。

儘管法例對青少年判刑設有限制,但若涉及極嚴重的販毒案件,法庭若評估後認為無其他更適合的處置方式,仍有權依法判處監禁刑罰。

香港法庭對少年罪犯可判處以下各類代替監禁的刑罰院所,例如適用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

過往少年人販毒即使獲減刑 仍可判處超過10年以上監禁

法庭多番強調,在販毒案中,「年輕」不會被視為大幅減刑的理由,為免變相鼓勵毒販招募青少年犯案,及誤導青少年以為後果不嚴重。

《香港01》翻查資料顯示,2021年警方在梅窩一單位展開行動,並在單位內檢獲逾 2.6 公斤的氯胺酮,一名15歲姓張男學生涉嫌販毒被捕。法庭本來以16.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其後他在庭上認罪,最終減刑判囚11年。

判詞指即使被告「極度年輕」 減刑幅度不應多於10%

此外,在2017月7月,一名15歲少年涉嫌販賣1.9公斤氯胺酮,被判囚17年,雖然上訴後獲減刑1年,但上訴庭在駁回其定罪上訴的判詞中指,即使被告「極度年輕」,減刑幅度不應多於10%。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終身監禁以及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