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修例擴大警權:履職致公民權益受損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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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規定,各地將成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此外,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時,如對公民造成損害,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內地擬修改有關規定,維護民警執法權威。(視覺中國)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揮等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受理調查相關民警的申請申訴,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對於民警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成立專家組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作為內部責任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公安機關亦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

《草案》又明確提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十種情形,包括受到暴力襲擊、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或打擊報復、被惡意投訴或炒作等。《草案》強調,行為人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輕則受治安管理處罰,重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民警依法履職犯錯 由所屬公安機關補償

《草案》指出,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公安機關亦不得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理。

同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為事實、情節、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民警行為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意外,依法依規作出責任認定。

對於民警依法履職盡責,受主觀認知等影響造成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行為或者出現的失誤,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責任,或者向司法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民警刑事責任的建議。

草案規定,民警履職致公民權益受損,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圖為今年8月,安徽警方進行校園反恐演習。(視覺中國)

建立「維護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

《草案》還規定,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不實投訴、誣告誹謗、侮辱、惡意炒作,以及被錯誤審查調查、追究責任。相關部門予以糾正後,警務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的形式向當事民警發放「維權正名書」,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若受到公安機關內部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決定並恢復民警公職身份和原職務、職級。

《草案》又提出,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規範審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屬公安機關及其政工人事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出面撫慰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因保障不到位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害,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將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