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待遇】明年起港澳台居民可在內地參加社保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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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醫保局近日公布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年1月1日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將擁有社保卡,與內地居民一樣,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暫行辦法指明年1月1日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將擁有社保卡,與內地居民一樣,需參加社會保險。(網絡圖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官方網站發布的暫行辦法規定,受聘於內地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的港澳台居民,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則要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內地已推出全國統一的電子社保卡。(中新社)

另外,參加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最少要累積供款15年,才可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如在退休前供款不足年數,最多可續供5年,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而職工醫療保險亦要供款至一定年限,才可在退休後享受醫療補貼。各地年限有所不同,社保可按規定跨地區轉移。

如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若已在港澳台參加社會保險 可豁免參加部分項目

當局又指,考慮到實際情況,規定港澳台居民若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可以持相關證明,不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