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逃死刑】孫小果被判死刑 雲南高院稱其罪大惡極

撰文:蘇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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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惡霸孫小果「死而復生」案備受關注。12月23日(周一),據央視新聞報道,曾孫小果被判處死刑。

據早前報道,孫小果在1994年因參與一宗輪姦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其後獲協助違法辦理保外就醫,得以成功避免入獄服刑。孫小果及後於1997年因強姦多名女性,其中包括未成年人,並有當眾強姦情節,以及犯有故意傷害罪等,被法院數罪並罰,終審判處死刑。然而,孫小果並未伏法,卻通過發明專利獲得多次減刑,出獄後更搖身一變成為夜場大佬。

逃過死刑的孫小果,獲多次減刑並出獄後,搖身一變成夜場大佬。(資料圖片)

央視報道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判決認為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的終審判決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孫小果因1994年犯強姦罪,於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三年,上訴後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期間,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長期逍遙法外。

在未收監執行期間,孫小果於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姦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為幼女(未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強姦婦女多人和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等特別嚴重情節,同時還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姦、強姦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強姦罪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據悉,被孫小果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姦的四名未成年少女,年齡分別為17歲、兩名15歲及一名未滿14歲的幼女。

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夥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凌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其行為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

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孫小果夥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孫小果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實施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屬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該案原再審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次再審依法予以糾正。

對孫小果的死刑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了該案件公開宣判。在法院宣判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數罪併罰及刑罰執行的有關規定,對孫小果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和其2013年至2018年所犯涉黑犯罪判處的刑罰不能分開執行,必須進行銜接和合併。

因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孫小果涉黑犯罪的生效判決與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依法予以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

對於孫小果案,在今年5月24日,中共督導組進駐雲南後,要求雲南省委嚴懲、深挖徹查到位,要辦成鐵案,督導組將進行「回頭看」。當時雲南省委書記陳豪亦表態,將徹查,對案件提供保護的公職人員,無論涉及誰,都一查到底、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