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忿遺失手機未找回 重慶男點燃國旗 涉侮辱國旗罪判囚1年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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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24日)消息,今年10月,重慶一名劉姓男子因手機丟失,輾轉派出所調閱閉路電視畫面,卻未能找到手機。他因此感到不忿,點燃了該縣為慶祝國慶70周年升起的國旗。
忠縣法院周一(23日)下午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劉男被依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劉男涉侮辱國旗罪被判囚1年。(微博@重慶高院)

消息稱,10月9日凌晨1時左右,劉男在忠縣城區因酒後丟失手機報警求助,並先後到忠縣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閉路電視畫面,均未能找回手機。凌晨3時左右,劉男離開忠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賓館。當步行至忠州街道紅星廣場升旗台附近時,為發洩未將遺失手機找回的不滿情緒,劉男先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旗杆上的繩索燒斷,國旗掉落至升旗台,他繼而用打火機將國旗點燃後離開。

經測量,被焚燒的國旗長240厘米、高160厘米,焚燒面積約91.6%。同日,劉男經警方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犯案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劉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忠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依法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鑑於其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指出,一審宣判後,劉男表示已清醒認識到焚燒國旗行為的嚴重性和不良影響,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