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賣淫嫖娼行為仍屬違法可處拘留及罰款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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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周六(28日)舉行第15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將於周日(29日)起實施。

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內地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資料圖片)

據悉,收容教育制度在內地已實施20多年,指的是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該制度是根據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確立,規定公安機關無須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採取為期6個月至2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但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

值得注意是,收容教育制度被廢除後,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內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有關方面仍需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