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政院提案修法規範公務員、立委赴大陸改採許可制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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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日前提出《兩岸條例》修法草案,新增公務員赴大陸的相關規定,陸委會昨指出,這次修法沒有特別增加要求,且「為了回應社會期待」,加入台灣立委赴大陸許可制。

據了解,台灣政府已多次收緊公務員赴陸規範,包含行政院訂定「建議懲處原則」、陸委會「精進措施」、內政部修訂許可辦法,把赴陸探親奔喪由四等親縮為三等親等。此次修法是首度超越行政命令的範疇,陸委會強調,將向立法院積極說明修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盼立法委員能支持修法。

台灣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表示,若澳門政府堅持替補駐地人員簽署「一中承諾書」,台灣不排除做「最壞的打算」。(陳鄭為攝)

台灣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在記者會上表示,這次修法「並沒有特別增加對公務員的要求」,譬如十一職等以上要經聯審會審查仍維持,至於十職等以下,「現在是把條文訂得更明確」,未來赴陸要經許可。「另外為了回應社會的期待,我們加入了立法委員赴陸的許可制」。

另據此前報道,台灣行政院會12月18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法草案,草案中明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等公開鼓吹外國、大陸地區等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違者最高處新台幣100萬元(約合港幣25萬元)罰鍰」,修正草案更明定,「現役軍人或公務員故意犯國安法者,加重其刑至1/2」。

此外,草案中提到,「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億元(港幣74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規範,「現役軍人或公務員故意犯國安法者,加重其刑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