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學生購「玩具槍」存宿舍被判有罪 不服上訴被駁回

撰文:李虎門
出版:更新:

內地嚴厲禁槍,即使持有玩具槍或仿真槍,也有違法風險。
一名北京大學生高某,去年5月在網絡上購買了數支「玩具槍」,並存放於學校宿舍內。經鑑定,其中兩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可發射「子彈」,被認定為槍支。北京法院一審判決高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成,但免予刑事處罰。
然而,高某不服上訴,稱購「玩具槍」不屬於犯罪。但北京市二中院二審日前宣判,仍維持原判。

大學生高某認為自己買的是「玩具槍」。(示意圖/視覺中國)

今年23歲的大學畢業生──高某於去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在宿舍房間內被抓獲,並被警方收繳「槍狀物」兩支。

根據高某供述,警方又於其宿舍內起獲槍狀物8支。經鑑定,起獲的槍狀物中兩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認定為槍支。同年5月19日,高某被取保候審。

一審法院認為,高某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但鑑於高某出身軍人世家,持有槍支的動機是興趣娛樂,且到案後如實供述。綜合本案的全部情節,可以認定為高某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不過,一審判決後,高某不服,且持續上訴,並認為原判對其定罪且免予刑事處罰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行為可不以犯罪論處。

同時,高某的辯護人認為,高某出身於軍人家庭,其購槍的主觀目的,一是出於對電影槍戰情節的喜好,二是出於學校劇社排演話劇時道具所需。此外,從高某主觀認知上看,購買方式、渠道公開透明,不存在任何隱秘性。所購槍支不具有任何危險性。

針對上訴意見,北京市二中院認為,高某購買槍支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他在網絡交易時未披露自己的真實身份,作為在校大學生且出身於軍人世家,他對槍支有一定了解,亦明知槍支的購買渠道,對槍支及其社會危害性系主觀明知。

因此,北京市二中院裁定,一審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決定免予刑事處罰適當,據此裁定駁回上訴。

(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