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藥神案」二審宣判後刑罰減輕 銷售價藥罪改為非法經營罪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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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連雲港「藥神」案周二(2日)以網絡開庭的形式宣判二審結果,檢方起訴罪名由銷售假藥罪變更為非法經營罪,最終林永祥等3名被告刑期都減至為5年,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下同)。
這宗因代購、銷售印度仿製抗癌藥引發的刑案,因與電影《我不是藥神》情節相似,被稱之為連雲港「藥神案」。

國產電影《我不是藥神》2018年大賣,故事講述主角助病人代購由印度仿製的抗癌藥,價錢只是正版六分之一,為主角帶來商機和種種奇遇。「陸勇案」是該電影的原型,連雲港「藥神案」則是另一宗相似的真實案例。

2018年,以「陸勇案」為原型的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引發內地社會對癌症患者的生存境遇、醫療衛生體制、製藥業以及當局監管制度等一系列問題的討論。(電影海報/資料圖片)

據內媒報道,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張旭等15人通過不同渠道購進大批印度生產的無進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格列衛)、「鹽酸厄洛替尼」(特羅凱)、「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藥,加價銷售給其他被告人及醫院,銷售金額5萬餘元至590萬餘元不等。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人ANKIT將藥品發至香港,林永祥主要負責聯繫水貨客將藥品從香港帶到深圳,收取每瓶3美元的勞務費,再經由深圳速遞到全國各地,向何永高等5名被告人銷售抗癌藥共計350萬餘元。

該案於2018年8月31日一審開庭。法庭認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銷售假藥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3年9個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處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後,15名被告中有6人對一審宣判結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5月22日,該案在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被告之一的林永祥在房間內等待宣判結果。(界面新聞)

及至本周二,二審判決出爐,上訴人林永祥、張旭等10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未經批准的藥品。其中,張旭、林永祥等人非法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林翔、王蜂等4名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審曹旋昌非法經營數額不足10萬元,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審結果顯示,檢方起訴罪名由銷售假藥罪變更為非法經營罪,最終林永祥等三人刑期都減至為5年,並處罰金10萬元。此前林永祥已經在連雲港市看守所羈押了5年5個月5天,超出了二審判決5年的刑期。林永祥表示,他接下來會申請國家賠償。

據悉,該案主要是因為《藥品管理法》在去年修訂而迎來轉機。新的《藥品管理法》刪除了原來「按假藥論處」的相關條款,並在第124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界面新聞/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