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媽媽的話出事 15歲女掟退貨落樓墮亡 快遞公司二審判賠29萬

撰文:許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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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一名婦人在退貨時,指使15歲女兒將包裹從5樓拋下給快遞員,未料她站在榻榻米上不慎失足墮樓身亡。事後,家屬向快遞公司索償逾74萬元(人民幣,下同)。
9月20日,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快遞員未履行上門職責且配合危險取件,快遞公司須承擔30%的用人單位侵權責任,需賠償29.6萬餘元。

寧夏15歲女孩5樓扔快遞墜亡。(互聯網圖片/示意圖,與事件無關)

據《紅星新聞》報道,張姓婦人網購一條牛仔褲,因試穿不合適,便辦理退貨手續,選擇快遞員上門取件服務。快遞公司指派劉姓快遞員前往取件,快遞員抵達小區時打電話通知張婦,她提出在家中直接將扔下,快遞員未有拒絕。

之後,張婦讓15歲女兒將快遞從5樓拋下,未料當時女兒站在榻榻米上不慎失足墮樓,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2025年12月2日,張婦和丈夫與快遞公司簽署協議並獲賠20萬元,惟事後二人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共74.4萬餘元。

法院二審判決快遞公司須承擔3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29.6萬餘元。(互聯網圖片)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快遞員未嚴格執行上門取件義務,面對張婦提出從5樓拋下快遞時未明確拒絕,反而配合,未盡安全注意責任;同時,快遞公司管理培訓不力,須承擔用人單位侵權責任。但張婦作為監護人,指示未成年女兒執行高危動作,屬事故主因,須承擔主要責任;15歲的死者實施該危險行為,本身亦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一審判處快遞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21.1萬餘元。家屬不服,以應當賠償32萬餘元等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錯誤,處理結果錯誤,改判快遞公司應賠償總額為29.6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20萬元,須再向張女支付9.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