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稱國家憲法全部適於香港 《基本法》僅補充憲法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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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法律部部長、港澳基本法研究會會長王振民今日(14日)在研討會上,談及香港新的憲制秩序,指香港在1997年回歸後,憲法不需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已經自動在香港生效,形容《基本法》只是補充憲法,若把《基本法》打造成獨立於憲法,都是誤解和扭曲。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港澳基本法研究會會長王振民今日(14日)在研討會上,談及香港新憲制,指香港在1997年回歸後,憲法不需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已經自動在香港生效,形容《基本法》只是補充憲法。(林若勤攝)

王振民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研究會上指,香港1997年回歸後,內地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必然恢復國家法律和憲制,即憲法對香港的效力,故憲法不需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都自動在香港生效。

王振民表示,根據憲法單一制原則和「一國兩制」的精神,國家憲法全部適用於香港,惟《基本法》修改及取代的地方除外。他又指,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問題,憲法的有關規定都會自動適用於香港,強調《基本法》是對憲法的補充和修改,《基本法》不取代、更不凌駕於憲法。

他又引用英國法學家丹寧勛爵(Lord Denning)的說話「入國問禁,入鄉隨俗」,指英國當時加入歐盟亦要了解歐盟法律:「入國要問,你不能改變人家的習慣,人家的習慣也是改變不了,你就是要去了解、去適應人們的習慣」。

王振民又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自1985年以來,對香港作出了33個決定,包括最近對「一地兩檢」的決定,認為雖然沒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對香港有憲制約束力。他又指,國家處理香港問題時,不是按照香港的本地法律辦事,「如果在香港要求國家按照香港法律辦事,那澳門說,你也得按照澳門法律辦事,那全國就亂套了」,重申香港有獨立法治、司法制度,但不能有獨立的憲制秩序,否則就變成「兩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