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又開火!要求陳文敏收回23條沒立法必要言論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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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了約一周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今早(13日)再於個人facebook專頁就政治議題發聲,他列出現時23條提到的七個禁止,反問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現行有哪些法律禁止23條中的七個禁止,否則請他收回「23條沒有立法必要」的言論,不要誤導港大法律學院同學。

陳文敏稱,提出現時幾乎所有23條禁止的行為都已有法律制衡,惟一沒禁止的是「講下港獨就唔畀你講」,故認為23條立法並無此需要。(資料圖片/鄧倩瑩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23條

香港人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與否意見分歧。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早前接受《香港01》專訪時曾指出,23條立法沒有必需,因為指前刑事法例中已包涵煽動、叛亂等罪行,惟該些法例需要與時並進,建議可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討論,而非為了政治上的方便,動不動就要求就23條立法。

他近日出席一個論壇時亦提到類似的論點,提出現時幾乎所有23條禁止的行為都已有法律制衡,惟一沒禁止的是「講下港獨就唔畀你講」,故認為23條立法並無此需要。

梁振英在facebook上反駁,列出《基本法》23條中的七個禁止,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問陳文敏現時有哪些法律可以實現上述的七個禁止,若不能回答就請對方收回言論,不要繼續誤導港大法律學院同學。

《香港01》致電陳文敏查詢,暫未有回覆。 

任何人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分裂國家,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公開表明此等意圖,或勾結外國人作以上行為,即觸犯叛逆罪;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發布煽動刊物,可被判處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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