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今刊憲 張建宗稱已回應商界憂慮

撰文:黃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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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9日)就《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容許香港與未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或地區,也可透過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草案又剔除9項罪類,包括涉及破產、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環保公眾衛生、虛假商品說明等商業罪行,不作移交;涉及的罪行亦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表示,逃犯條例修訂經已充分回應本港商界憂慮,重申機制確保在非常嚴謹情況下才引渡疑犯。

林鄭月娥率日前領李家超和陳帆,交代沙中線、三隧分流議案及修訂《逃犯條例》方案。(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新修訂的《逃犯條例》,特別移交安排所涵蓋的罪行只包括現時《逃犯條例》46 項罪類其中37項,剔除了9項涉及商業活動罪行。張建宗表示,經過廣泛深入諮詢,聆聽許多意見,已平衡各方的考慮,是務實可行、深思熟慮的做法。

他強調,當局已在立法會解釋得很清楚,香港有清晰上訴機制,本港的司法獨立程度公認是亞洲第一、全球第八,呼籲各界要對香港法院有信心,不要憂慮,重片現已有一連串嚴謹機制,確保不會考慮引渡死刑或政治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