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漏洞論」屬誤導 大律師公會:訂明犯人可在港受審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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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早前審議及通過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內容,當中抽起9項涵蓋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罪行。
大律師公會今日(2日)就事件再度發表意見書,直指政府稱目前移交逃犯法例不涵蓋中國其他地方屬「漏洞」是誤導。公會又指政府雖然將移交門檻提高至3年,但新的門檻下仍涵蓋香港現有的大部分較嚴重罪行,對於對內地刑事司法系統存有疑慮的港人依然未能提供保障。

林鄭月娥(右)和李家超(左)宣布單一逃犯移交個案會剔除9項商業有關罪行。(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大律師公會指,回歸前香港立法機關鑑於內地保障基本人權的「往績」,與兩地刑事司法系統差異決定不訂立長期移交協議,政府至今未能提出理據,解釋回歸後內地刑事司法系統及人權狀況有所改變,直言一旦修例獲通過,香港當局將不會有誘因繼續與內地商討長期移交協議。

公會稱,香港與中國在地理及商業活動上緊密往來,中港兩地法院在某些案件共同享有司法管轄權是預期之內,但哪一地區可以優先行使司法管轄權沒有清晰定義。公會建議《逃犯條例》必須訂明由香港法院享優先權審理案件,或犯人有權要求在港受審。此外,如果法院認為引渡的司法管轄區不能提供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規定的最低權利相近的公平審判,香港法院有權拒絕引渡。

港府曾多次表示提出修例是為處理台灣殺人案,並聲稱如果修例於今年7月前通過,港府會有合法基礎與台方合作。公會反駁指,港府迄今未向台灣表明修法是以「一個中國」為前提與台交涉,無法保證修例是有利的解決方案,因此政府應先向公眾展開全面廣泛磋商,而非匆忙提出這種破壞香港國際聲譽的爭議性建議。

政府修例建議更改「接納證據」的標準,由原來引渡文件須有申請方的司法人員核證,新增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核證,香港同樣可接納。聲明指,政府從未解釋作出相關修改的原因,並質疑政府意圖引入較目前更寬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