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大律師公會意見書 再促獨立調查 終院法官任主席

撰文:羅家晴 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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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持續超過半年,當中發生不少具爭議性事件,各界都有聲音認為應該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香港大律師公會今(14日)發表有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意見書,重點回應成立委員會的三大爭議。

監警會及獨立檢討委員會 均無法緩減社會聲音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指出,公會多次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留意到社會各界包括前香港首席法官、前政府官員、政治人物、宗教領袖、貿易團體、行業領袖以至非政府組織(NGO)都支持成立。然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直至目前仍然拒絕接納建議。

林鄭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主要原因,是現時已有獨立監警會處理,又提議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去審視事件成因及提出解決方法。不過,大律師公會表示,以上措施均未能緩減社會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聲音。

香港大律師公會早於2019年6月,已建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資料圖片)

獨立調查應尋求真相 識別違法者及提供建議

對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大律師公會回應三大爭議,包括反對者的主要論點、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以及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公會意見書表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目的有很多,包括為多項事件尋求完整而公正的真相,尋找事件原因,識別違法或有錯誤行為的人士或組織,為政府提供建議以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恢復公眾對政府、各政府部門及公共組織的信心,以及提供和解及解決問題的機會。

公會認為,委員會的調查研訊,應當作為司法程序,包括擁有傳召證人及要求提供文件的能力。而提供證據的證人,毋須因該等證據而在任何訟案或民事法律程序負上法律責任。

第一爭議:回應反對者的主要論點

指監警會無主動調查權 檢討委員會亦無法定權力

對於反對聲音指,已有警察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和監警會作為現有機制,公會重申相比於獨立調查委員會,監警會架構不足,無主動調查權,未能夠決當前問題。公會意見書指,監警會外國專家退出時,亦認為監警會能力不足以就事件作出有意義的調查,而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亦曾表示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監警會平衡地調查事件。

而政府倡議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大律師公會亦認為並非全面的機制,指檢討委員會沒有法定權力,職能及目的亦十分不清晰。

大律師公會在2019年6月14日傍晚在律政中心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會面約一個半小時,討論修訂事宜,並重申公會立場。(資料圖片)

事件複雜 建議就特定事件設小組提交報告

另有意見指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亦有缺陷,調查範圍過闊,而事件成因亦非常複雜,意味調查須時甚久,需要傳召大量人士收集證據。大律師公會表示,公會早於2019年6月13日已要求就6月12日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發生的衝突展開獨立調查,如政府及早回應可防社會撕裂加劇,形容獨立調查委員會現時面對的困難,「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自招的」。

不過公會指出,上述困難並非不能跨越,建議獨立調查委員會可就特定時段內的重大事件和指定題目提交報告,並可以自行決定採用的程序,包括成立小組委員會和專家小組,以探討特定事件或題目,種種措施都可以減少所需要的時間。委員會可以由富有經驗人士帶領,例如現任或退休法官。

有意見指反修例風波仍未完結,因此不應在這個時候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公會指並不確實,並指出監警會已經開始研究事件,政府亦提出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而如果事件持續,特首如有必要亦可以擴闊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職能,正如沙中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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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犯法有刑事檢控 警方行為未有立案

至於有意見認為對警方的偏見會影響調查,而調查亦會對政府和警方帶來負面影響,大律師公會指,注意到有大量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行為,例如縱火、刑事毀壞等,都已經有人或正因相關罪行而被逮捕或被檢控。而獲得公共權力、武器和權威的警員,至今並未有案例為他們被指控的非法行為負責。公會指,沒有事情比獲賦予公共權力的國家代理人施加過份暴力而毋須為不當行為負責,更加侵害法治。

獨立調查委員會可助警方衡量是否繼續調查

有人認為進行獨立調查會影響警方工作,公會指如警方認為披露相關資料後會影響正在進行的調查, 警方可以在任何時刻提出以「公眾利益豁免」申請豁免披露相關資料。獨立調查委員會會考慮所提出的支持及反對理由,再作出裁決。

而有意見稱被調查的示威者可能成為證人,公會澄清嫌疑人會提供證供,因此獨立調查委員會不但沒有影響警方工作,反而協助警方衡量是否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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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人員或警員不利 不是正當理由

對於有指成立調查委員會可引致政府人員或警員不利的發現和隨後的刑事檢控,公會認為此非不成立委員會的正當理由,強調沒有委員會不等於免除政府人員和警員的刑事責任。公會引用獨立調查委員會就2012年南丫島海難事件調查後,兩名政府官員被檢控為例,指出該報告件未建議檢控任何人士,又指檢控決定是在研究報告後主動行動的警方。

如涉不當行為 不應被調查是違反邏輯

另有意見認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打擊警方士氣,公會強調任何警方的涉嫌不當行為不會被調查及沒有法律後果的說法是違反邏輯,公會又指注意到特首已否認警方的士氣是考慮的因素之一。同時如調查委員會確實查找部分警方的不當行為,其後警方人士應歡迎結果,「因為害群之馬被法庭處理而正義得到彰顯」。

第二爭議: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建議調查612、721等特定事件

大律師公會建議獨立調查委員會應就特定的事件及進行調查,當中包括發生於612包圍立法會、721元朗事件、831太子站事件以及11月包圍中大、理大事件等。此外公會亦列出多項委員會應調查範圍,當中如警方對示威者的武力使用、對被補人士的處理方法、警方與傳媒、醫護、社工、其他紀律部隊的關係、政府、行政會議及警方對修例引致的問題及各項動盪事件的反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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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爭議: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成員仍有一系列準則 並邀各方人士加入

同時公會建議選任調查委員會成員應遵循一系列的準則,包括成員的品格,包括獨立性、誠信、對法治的承諾、智慧、時間及團隊精神等,公會提議由一位退休或現任的非常駐終審法院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並由2名或4名其他人士,如醫生、社會學人士、一名活躍的退休警官或擁有豐富警方事務經驗人士、具社會運動經驗及非專業市民等作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