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楊何蓓茵發信全體公務員:管理良好有效就免啟動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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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首長責任制」立法建議今日(14日)出爐,政府建議擴大「敍用委員會」職能,發現部門出現涉及首長的嚴重問題時,可由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啟動第二級調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向各公務員發信,闡明「責任制」理念,強調機制只是「責任制」一個「備用」部分,如果部門管理制度有良好成效,系統或嚴重問題應可避免,調查機制亦不需要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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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何蓓茵:部門首長有責任預防或及早發現並解決問題
楊何蓓茵在信件中稱,「部門首長責任制」立法工作將於10月或之前完成。她表示,建立「責任制」的意義在於明確和制度化部門首長的領導角色及責任。
她指出,部門首長是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部門建立積極有為的組織文化,在不同層級建立授權、監督和管理機制,從而有效督導部門,預防或及早發現並解決問題。部門首長亦應領導部門進行嚴格和有效的人事和財務管理、制訂各項風險管理和應急計劃,以及建立制度收集來自主要內部和外部持份者的回饋意見。
楊何蓓茵又說,「責任制」強調部門首長及部門高層人員的管理責任,但管理必須層級式去做,由高層至最前線的管理、監督人員,都應協力根據部門的操作規程、常設指示、內部規則和程序做好自己範圍內的管理工作,推動和實現整個部門發揮有效運作。
指如管理制度有良好成效 調查機制只是「備用」部分
楊何蓓茵強調,調查機制只是「責任制」一個「備用」部分,如果部門管理制度有良好成效,涉及廣泛、重複性系統問題或嚴重問題應可避免,調查機制亦不需要啟動。
信中亦提到,未來數月會推出措施,強化公務員的評核機制,更清晰分辨員工的工作表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