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最遲十月生效 受查公務員不合作將採紀律行動
針對公務員的「部門首長責任制」立法建議今日(14日)出爐,政府建議擴大「敍用委員會」職能,令調查小組可以有效作第二級調查,即若部門出現嚴重、廣泛、重複性系統問題,以至有跡象可能涉及部門首長時,可啟動調查。調查小組由「敍用委員會」主席及至少一名委員成立,可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及協助調查工作,受查公務員不合作,將被採取紀律行動。政府目標六月將《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提交予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最遲十月中或之前生效。
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可能涉及行為不當,政府會按公務員紀律機制處理。若有員工工作表現欠佳或欠缺應有的能力,政府會提供培訓、 調職或為公眾利益着令人員退休。
部門首長責任制
去年《施政報告》提到首長責任制分兩級:
第一級調查: 若問題屬一般性質,調查由部門首長負責,查找不足,予以改善,並按照公務員管理制度對過失人員作出相應行政或紀律處理。
第二級調查: 如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調查由專為責任制設立的調查小組負責,查找不足與釐清責任。
賦權調查小組要求受查者提供資料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將賦權調查小組就行政長官或司/局長要求,調查公務員個案,可要求受查者提供管有或控制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容許調查小組查閱管有或控制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就調查小組指明的任何資料或文件解釋或提供更多詳情;到調查小組席前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回答與調查有關的書面問題;以及要求受查人士就調查提供所有其他協助檢查、複製、節錄或接管所獲提供或查閱的資料或文件。
賦權調查小組進入政府部門處所
《調查規例》亦賦權調查小組進入並視察政府部門處所,或在徵得同意下進入和視察任何其他處所,以便調查小組了解問題及潛在原因;委任任何人士,包括「支援人員」及獨立專家協助調查,並在需要時轉授上述職能予協助調查的人士。調查小組在完成調查後須向啟動「責任制」下第二級調查的行政長官或司/局長提交報告,讓後者考慮在現行機制下採取合適的跟進行動。
受查政府僱員不合作將被採紀律行動
被調查的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必須與調查小組合作,並獲告知他們的職責是配合調查,如有不合作者,會被視作沒有履行職責並以紀律機制跟進。與受查個案有關的人士應按調查小組要求,作口頭或書面陳述。若調查報告很可能對任何人士或機構作出批評,受影響人士或機構會有機會書面或口頭申述。
可調職或着令退休
若調查發現有員工可能涉及行為不當,政府會按公務員紀律機制處理。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工作表現欠佳或欠缺應有的能力,政府會針對有關人員欠缺的技能或知識提供培訓、調職,或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基於人員的工作表現持續欠佳或其行為令部門首長對其能力失去信心,為公眾利益着令人員退休。
《調查規例》六月交立法會 最遲十月中生效
公務員事務局目標6月向立法會提交《調查規例》 ,展開「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期如被延長,《調查規例》最遲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