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可判斷刑事罪涉國安 林定國:法院不可推翻 無辜者不入罪

撰文: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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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8日)突然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方向包括行政長官若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關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即屬危害國安的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會後見記者稱,法院不可以推翻特首證明書,因為若要判斷事件是否涉國安,牽涉到「高度機密」的資料,司法機關在一般時限內不適合作出判斷,「國安法已經講清楚,呢個權力賦予行政機關,所以對法院有約束力」。至於特首發出證明書之後會否公開,他指,香港是公平審訊,「如果證明書出咗,程序都是用國安程序,有指定法官或特別安排,大家會知」,強調國安案件所有處理程序公開。

6月8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討論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後見記者。(鄧倩螢攝)

鄧炳強:修例不涉新訂刑事罪罰則

林定國又指,現時危害國安罪行包括,《香港國安法》訂立的四條罪行、第23條規定的程序性國安罪行、以及《國安條例》中「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安的罪行」;針對特首發證明書訂立附屬條例,正是為了不斷完善和令「其他危害國安罪行」更清晰。

6月8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討論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時發言。(鄧倩螢攝)

鄧炳強在開場發言時指,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涉國安罪行的規定一直存在,附屬法例不會對其有改變,也沒有擴充危害國安罪的定義,不涉及新訂定刑事罪行罰則。他舉例,若有人劫獄國安犯,這一行為本身不是國安罪行,但修例後只要是特首根據事實覺得屬於危害國安,並發出證明書,即屬危害國安罪,日後檢控此人時可以應用相關程序。

何為交替罪行一併視為危害國安?

修例方向還包括,當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安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工聯會選委界議員梁子穎關注「交替罪行」的內涵和例子。

6月8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討論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時發言。(鄧倩螢攝)

林定國舉例,若有人涉及製造炸彈意圖炸警署,這屬於干犯國安罪行中的「恐怖活動罪」,這一行為的交替控罪是「製造炸彈罪」。

「佢原本有機會被定為國安罪,但可能因為犯罪元素、證據,法庭最終判『製造炸彈罪』,但因佢所做事情並無分別,根據現時新安排,就算定為『製造炸彈罪』,都會被認定為危害國安罪行。」
林定國

會後見記者時,鄧炳強被問到如何定奪「交替罪行」,若有刑事案件因此變為國安罪行,會否造成審訊不公。他回應,即使特首出了證明書確認是國安罪行,其審訊和判刑也是跟規定進行,罰則不會因此提高。

林定國:不存在無辜人士入罪

選委界黃錦良議員引述有網民指,會否擴大打擊無辜者,關注政府如何加強解說和教育,「有需要說明係為防止有人用交替罪名,逃避國安法網」。

6月8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討論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時發言。(鄧倩螢攝)

林定國強調,在香港法律下,無論該刑事罪行是否違反國安,「都唔係由政府、行政機關判斷一個人有無罪」,而是交由有獨立審判權的法院處理,在國安法內有很多條文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訊,審訊一般是公開處理,不存在透過附屬法例,企圖將無辜人士入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