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制附屬例 若特首認定刑事案行為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8日)突然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根據保安局及律政司今早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港府經仔細研究,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第一,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 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同時,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會周日(7日)應政府當局要求,並經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邵家輝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簡慧敏同意,兩個事務委員會將於今午12時45分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舉行聯席會議。
去年曾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維護國安 訂立國安附例及禁地
去年5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亦曾應政府要求,於翌日與司法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當時提出兩項立法建議,一是根據去年3月通過並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國安條例》)第 110 條訂立附屬條例,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二是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宣布國安公署某些處所為禁地。
今年3月,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賦權警務人員可取得手機等設備密碼,違者可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