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的法庭日誌】拳館老闆掌摑兼恐嚇違規員工 簽守行為了事?

撰文: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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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爭吵期間不免怒氣沖沖,但一時火遮眼口出惡言甚至出手打人,就是干犯了違法行為!大律師潘展平在新書《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以虛構的法庭故事點出「普通襲撃」及「刑事恐嚇」的構成因素。被告占美是泰拳拳館老闆,接獲投訴指有教練屢次違規帶被辭退的教練返宿舍,他們更醉酒鬧事而曾經驚動警方。
其後占美再次接到投訴,他斥責犯事教練時,雙方發生爭執,占美曾掌摑對方左臉,又揚言「我會殺咗你」。占美事後被控一項「普通襲撃」及一項「刑事恐嚇」,其後金大狀與律政署磋商後,檢察官同意金大狀的提議,控方同意撤銷控罪,而占美需自簽守行為及向被打教練賠償1萬元。

若在與人吵架時,口出惡言,甚至出手打人,便有可能構成「普通襲撃」及「刑事恐嚇」兩項罪名。(示意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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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的內容節錄:

與人吵架時,不可以動手動腳,也不可以隨便口出「惡言」,否則分分鐘會惹上官非。

占美在16歲便開始在香港學泰拳,預科畢業之後前往英國讀大學,主修經濟學。大學畢業之後回流香港教英文及經濟。但是發覺自己對泰拳的興趣濃厚,而對教書的興趣不大。於是決定用自己的泰拳技術及經濟知識闖天下。他創辦了AAA泰拳館,兩年之後更在泰國專業泰拳學校取得「高級教練」資格。

泰拳學校搞得有聲有色,知名度也愈來愈高,很多學員都是有專業資格的女士。而一些電視藝員也有跟隨占美學泰拳。

占美聘請的敎練有一些是由泰國專程來港任教的,所以占美為他們安排住宿,令泰拳教練覺得非常方便。但是有些泰拳教練的表現不合乎占美的要求,在多次勸告無效之下,占美唯有將他們辭退。宿舍的規則是不容許帶外人及已被解僱的教練進入的,以免發生問題。

占美最近收到投訴,說泰籍敎練「阿爽」時常帶同兩名已被辭退的泰籍敎練回宿舍過夜,最麻煩的是他們不單在宿舍睡覺,更飲酒吵鬧,令其他員工極之不滿,更因而報過兩次警!

占美與阿爽聯絡。

占:你是不可以帶人返宿舍的,知道嗎?

爽:知道,老闆,以後都不會了。

再過了幾天,占美又再次收到宿舍員工的投訴,說阿爽又帶了兩名已被辭退的泰籍敎練回宿舍飲酒,跟著更是大吵大鬧。

占美怒氣沖沖地去到宿舍,叫阿爽不要再帶以前的員工回宿舍,阿爽飲得有點醉意。

爽:老闆,做乜咁孤寒?俾人來睡覺也不可以?

占:我們的公司是有規則要遵守的,不可以帶他們入宿舍。

爽:你正一衰人,麻麻煩煩。

近年香港不少人練習泰拳,可說商機無限,泰拳示意圖,人物與內容無關。(資料圖片)

占美一時氣憤,用右手手指按了阿爽的胸口一下,跟著很快地用右手摑了阿爽的左臉,因為動作很快,阿爽雖然是泰拳教練,也躱避不及。占美跟著說:「如果再見到呢兩個教練,我會殺咗你。」

阿爽只好帶同兩名舊同事離開,但在四日之後報警,說被占美毆打及恐嚇!占美在被拘捕後,保持緘默,但是他打阿爽的過程及一時氣憤的說話已被閉路電視全部錄下來,不容抵賴。結果被控一項「普通襲撃」及一項「刑事恐嚇」罪,占美急忙找金大狀商量。

占:請你盡量幫忙。

金:閉路電視已錄下有關過程,你是否同意?

占:是。

金:你是否沒有案底?

占:我沒有案底。

金:不如我向控方提議撤銷你的控罪,而你自願簽守行為吧。若果控方答應,你今次不會留有案底,而你在一兩年之間不再犯事,法庭便不會對你作出任何懲罰。若果你再犯事而被定罪,今次的案件會被罰$500至$3000左右,罰款的金額及守行為的時間由裁判官決定。

占:好的,我願意自簽守行為。

金:你願意對阿爽作出金錢的賠償嗎?

占:願意。

金大狀與律政署經過一輪磋商之後,律政署的檢察官同意金大狀的提議。控方撤銷控罪,而占美願意自簽守行為。結果裁判官裁定占美需要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個月,另外占美同意賠償給阿爽一萬元。這宗一時氣憤的案件,終告落幕。

拳館老闆在律師幫忙後獲控方撤控,但需簽守行為1個月、罰款1000元以及向被打教練賠償1萬元。(示意圖,Getty Images/視覺中國)

法律小知識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7條 刑罰
任何人犯第24或25條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書名:《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 紅出版 (青森文化)

作者:潘展平大律師

曾任暫委裁判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級檢察官、本地檢察官協會副會長、律政司高級職員會主席、律政司職員聯誼會主席、理工大學客席法律講師。

現為香港大學客席法律講師、國際跆拳道香港總會永遠榮譽會長、在清洪資深大律師事務所工作、為執業大律師專責處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尤其是傷亡賠償(包括工傷賠償)、逆權侵佔,業主立案法團案件、商業糾紛、商業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

出版社: 紅出版 (青森文化)

《香港01》獲出版社授權轉載,標題為《香港01》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