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15歲女學生性交1次染性病 18歲前男友播毒1原因免入獄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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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本身已是違法,而連累對方生性病,更是罪加一等!台中1名18歲男子與15歲學妹短暫戀愛,交往1周即「愛愛」,豈料學妹與對方1次性交後即染上淋病,其母親報警求助,終令案件曝光。法官經審理後,考慮到雙方以50萬新台幣(約12.7萬港元)達成調解,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5年。
「愛愛」1次即中招
台媒於今年6月報道,李姓男子和受害女生從國小起就認識,雙方是學長學妹關係,2024年12月初,他們分別是18歲和15歲,短暫交往大約1周,其間發生過1次性行為,相信事後分手,而學妹在性交後感到不適,2025年1月求醫確診患上淋病,院方通報家防中心。受害人母親接獲通知後,前往婦幼隊報案,李男接受調查時承認罪行。
被告遭法官譴責
案件在台中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法官認為被告與未成年的受害人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對受害人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應該予以譴責。
願賠50萬新台幣 獲准緩刑5年
但法官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不但年輕識淺,而且血氣方剛,加上認罪,並和受害人一方以50萬新台幣(約12.7萬港元)達成和解,被告目前擔任磁磚工人、月薪大約2萬新台幣(約5,000港元),經濟狀況普通,沒有加刑因素,裁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但獲准緩刑5年,條件是每月官受害人一方支付5,000新台幣(1,270元),直到50萬新台幣(約12.7萬港元)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其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案件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