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20歲色男泳池指侵12歲「小女友」 願賠這金額和解免入獄
撰文:田中貴
出版:更新:
未成年人士入世未深,小心遇人不淑被侵犯。台灣高雄1名20歲青年在泳池認識1名12歲女童,2人甚為投契而成為朋友,青年其後多次傳送裸露性器官照片給女童,雙方關係曖昧。其後2人相約再到泳池游泳時,色男直接指侵女童,女童父母驚悉事件後怒提告。
案件經一審後,男被告被判入獄3年2個月,他不服上訴,法官考慮到被告已經賠償150萬新台幣(約38萬港元),與受害人一方達成和解,受害女童亦表明願意原諒,法官改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圍繞性愛話題 泳池內撫摸女童
台媒於今年8月報道,案件始於2023年11月,涉案20歲廖姓青年在小港區1個游泳池游泳,其間認識1名12歲女童,2人經常聊天,內容圍繞性愛話題,關係曖昧不明。同年12月17日下午,2人相約再到泳池游泳,在女童的同意下,青年涉嫌在游池環抱撫摸女童身體,繼而對她指侵。
被告被判入獄3年2個月
女童被指侵期間感到不適,隨即推開青年,事後傳送「痛死了」、「你這樣會給我心理陰影欸」、「下次再這樣,我就封鎖你」等訊息,女童父母意外得知事件,大怒報警提告。案件在高雄地院進行一審,被告辯稱2人「兩小無猜」,但法官發現被告案發前多次傳送裸露性器官照片給女童,認定他滿足一己私欲而犯案,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賠償150萬新台幣達成和解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審理期間,被告主張,已和受害人一方達成賠償150萬新台幣(約38萬港元)而和解,而且已深刻反省自己行為,請求從輕發落。
被告改判緩刑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發現一審結果出爐後,受害人透過LINE傳出訊息給被告,提及「我會原諒你」等,可見被告已獲受害人原諒,法官改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其間接受保護管束,以及接10場法治教育,同時禁止被告接觸、聯絡和騷擾受害人,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