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上門提分手遭性侵!男友因1事威脅裸照發親友 罪成下場曝光

撰文:喬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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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女子發生遭前男友性侵,兩人在分手鬧翻後,男方仍不斷跟蹤騷擾前女友,即使對方已另結新歡也死纏難打,甚至聲稱在網上及向親友散布其裸照威脅,令女友身心受創。涉案男子早前因強制性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判入獄3年8月,另因恐嚇罪加判入獄4月,若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1,000元(約254港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小玲到張男家中提出分手,竟遭對方性侵,其後更以裸照及性愛影片威脅復合。(示意圖/GettyImages)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被告張男與事主小玲(化名)曾為情侶。事發於2023年1月至2月初,小玲到張男家中要求分手,遭高大的張男壓制住,被強行脫去衣物並發生性行為。而根據法庭資料,張男當時正在喝酒,他拉住前女友不准她離開,更將前女友衣服褲子全部脫掉,「內褲也是用扯的」,隨後將她壓在身下,不理小玲求饒拒絕,張男直至腳部抽筋才停止,事後更將內褲丟向小玲並表示「拿去報警」。

被告威脅向親友發布前女友裸照

同年底張男因不滿小玲另結新歡,竟在她寓所外跟蹤她,並透過LINE、微信傳送小玲的裸照及性行為等照片,聲言會在網上發布,或傳給小玲的親友作威脅,令小玲身心受創,決定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小玲供詞可信,判處張男強制性交罪及恐嚇罪成。(示意圖/GettyImages)

案件審訊時張男對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直認不諱,但否認強制性交罪,強調兩人曾經交往,辯稱「當日與A女並無性交行為」。張男的律師又稱,除小玲的指述,並無其他人證物證做佐證。惟法官認為小玲的口供前後一致,且有訊息紀錄、照片等佐證。加上張男事後曾在對話中一度承認「你說的是對的,我都要認了」,並未全盤否認,小玲的供詞有更高可信度。

前男友罪成被重判入獄

法官裁決時指,兩人雖有交往關係,但性自主權仍應受到尊重,小玲當時明確作出拒絕,構成強制性交罪;而事後威脅散布私密影像,對她造成恐懼。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入獄3年8月,恐嚇罪加刑4個月,若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1000元(約254港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