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社區治療令」 立法強制精神病患者治療

撰文:麥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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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環觀龍樓火警及墮樓案引至4死,涉嫌縱火的獨居老翁有精神病紀錄,其中一名死者亦患有抑鬱及焦慮症。事件令社會關注在社區居住的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各界再次討論應否推行「社區治療令」,強制精神病患者接受治療。
數年前,多名立法會議員曾提出「社區治療令」立法,但食物及衞生局只回應稱,相關的立法建議需考慮患者和社會多方意見,例如保障病人的個人資料、醫護人員的權力範圍等方面,仍須詳細研究,未有公佈研究結果。

西環觀龍樓火警及墮樓案引至4死。

2014至15年,香港有約21.7萬人接受精神科專科服務;14年僅有約1.4萬人住院,估計逾9成人散落各社區之中。政府倡議社區精神健康服務,着重病人康復和融入社區。不過,近年本港發生過數次與精神病患者有關的慘劇後,社會及立法會曾討論應否立法「社區治療令」。

根據澳洲政府網頁介紹,「社區治療令」(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是一個具法律效力的指令,強制住在社區中的精神病患者接受藥物、治療、輔導、管理或復康服務等。主管醫生給予病人一個毋須留在醫院、可在社區接受治療的環境;一旦病人沒有遵從某些治療指令,醫生及相關公務人員有權將病人強制帶回醫院。

目前有加拿大、英國、澳洲等國家已就「社區治療令」立法,但每個國家的細則均有不同程度的差異。比如,加拿大尊重病人意願,「社區治療令」須經病人自己同意才可實施在他們身上;有些國家則是僅憑醫生的診斷已可申請、經法庭判令後即可執行。

約21.7萬精神病患者中,僅有約1.4萬人住院。
「其實社區治療令立法與否,爭論的,就是如何在病人人權和保障社會間取得平衝。」
精神科醫生曾繁光

「社區治療令」關鍵在法律效力

精神科醫生曾繁光指出,本港醫療程序中其實已有「有條件出院」機制,其理念與「社區治療令」相近,兩者最大分別是立法與否。在「有條件出院」下,病人如果沒有遵守相關「條件」,院長同樣可以召回病人;但如果病人堅拒再接受治療,公職人員在法律上無權將之帶走,只能勸籲。「其實社區治療令立法與否,爭論的,就是如何在病人的人權和保障社會間取得平衝。」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則認為有需要就「社區治療令」立法:「雖說現在也有『有條件出院』機制,但現時公立醫院的覆診輪候時間長而疏,公職人員也無權將違反條件的病人強行捉回醫院。好像2007年,天耀邨精神病母親將兩子女扔落街後自殺身亡的慘劇。該名母親在事發前一星期才剛覆診,但整個過程僅5分鐘。」他認為病人私隱不能凌駕於社會安全之上,這只是政府部門官僚拖延的藉口。

「融入社區」能有助精神病患者快樂、改善病情。

新生精神康復會專業服務經理(社區服務)黃宗保表示,社聯工作小組亦曾討論「社區治療令」立法。他們建議,一旦立法,應加入讓病人上訴、拒絕接受治療的機制;另外,法院應定期檢視個案,若病人已康復,應解除法令。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相關程序須由家屬或社工主動提出申請;對獨居患者來說,較難應用。

社區設計與鄰舍關係

曾繁光醫生認為,近年缺乏公共廣場空間的城市設計,不利建立良好鄰舍關係。要改善鄰舍關係,可有助盡快觀察出社區中有不穩定情緒的精神病患者。「十多年前,精神科社區治療隊經常收到鄰居的報告,近年愈來愈少;可能因為以前公屋戶都不關門的,鄰舍之間都彼此認識很久。」他建議市民,如果察覺到有精神情況不穩定的鄰居,可致電社署綜合健康中心求助,如住公屋亦可告知屋邨辦事處經理。

今年3月,台灣4歲女童「小燈泡」在街頭遭遇精神病漢的「無差別殺害」。她母親於事發後說:「希望一切能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讓這樣子的人(兇手)消失在社會上面。」立法與否,其實只是程序上的爭議,曾繁光醫生認為,讓患者「融入社區」能有助他們變得快樂、改善病情;而政府應透過公民教育令社會大眾消除歧視,學習與之適當相處。

近年引起社會討論「社區治療令」的重大事件

16年7月
西環觀龍樓,兩戶鄰居因嘈音問題素有積怨。有精神病紀錄獨居老翁及另一戶的母女葬身火海,男戶主墮斃。警方將案件列作縱火和兇殺案。
10年5月
葵盛東邨盛國樓及盛安樓地下管業處,兇手疑出現幻聽後情緒失控,手執軍刀「見人就斬」,造成2死3重傷。兩名死者分別是其鄰居及大廈管業主任。最後兇手承認誤殺及蓄意傷人,被判入懲教署轄下精神病中心接受無限期精神治療。
07年10月
天水圍天耀邨,一個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家庭,丈夫患上鼻咽癌在醫院留醫,患精神病的妻子照顧丈夫及一對子女,疑不堪壓力引致病發。她用繩索綑綁分別12歲及9歲子女的手腳,先後將兩人掟落樓後再跳樓自殺,3人當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