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敬恩案】圍堵港大校委會定罪 馮敬恩李峯琦判社服令 免入獄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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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去年1月圍堵和衝擊校委會,經審訊雖然脫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但仍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則裁定阻礙救護員送走紀文鳳罪成,案件今(21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甫開庭便說已閱讀過上訴庭就黃之鋒等人所涉的公民廣場案等案例,認為有參考作用,二人的律師即指案例對本案無追溯力,又求情指二人已有真誠悔意,希望法庭能給兩名年青人一次機會。裁判官判馮敬恩社會服務令240小時,李峯琦則判社服200小時,兩人均免入獄。二人離庭時稱不會上訴及就案件作評論,並再次感謝律師和家人。

官:大學生身份並非光環而是緊箍咒

裁判官高偉雄指,相信大多數年輕人有理想、有抱負,想改變社會不公,但當他們認定自己是真理,就會忽略其他人持其他意見的權利和原因。

大學生的身份並非光環,而是緊箍咒,一舉一動必然受到關注,有時會受到讚美,有時會受到批評,一旦有自以為是的心,往往會迷失或喪失理智。

馮敬恩和李峰琦離庭時表示不會對案件作評論;香港大學發言人在接受傳媒查詢亦回應稱:「我們尊重法庭的決定。」律政司則回應稱,會研究判詞才決定會否作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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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敬恩自撰求情信稱港大是他心之所向,他只是希望守護她,卻意外地傷害了她。(吳煒豪攝)

逾200求情信 紀文鳳為李峯琦求情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為兩名年青被告求情,並呈上逾200封求情信,當中包括港大校長馬斐森及部份校委會成員的信件,包括事件的主角紀文鳳。馮亦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他提到進港大把出身寒微的他帶進另一個境界,而港大亦是他心之所向,他一直想守護她,卻意外地傷害了他。他也收過同學短訊指他不是,他亦作了深刻反省,並已深感悔意,又向校委成員道歉。

另一被告李峯琦,因為阻救護車送紀文鳳離開而被定罪,但紀文鳳反為他求情。紀在信中透露,李峯琦事後曾約她見面,該次會面,她留意到李峯琦面上流露真誠悔意,她願意原諒這名學生,也認為事件出於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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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敬恩結上港大校呔到法庭。(吳煒豪攝)

官稱參閱公民廣場案等案例

馮敬恩今早結上港大校呔到庭,進庭前表示多謝大家關心,特別感謝他的律師團隊,亦事先聲明家人不懂面對傳媒,不會接受訪問。記者追問馮會否擔心判刑影響前途、對港大有否失望、有沒有給李國章的說話等,他一概閉口不談。

法庭今預留40個記者席和64個公眾席供人旁聽,全庭座無虛席,但仍有逾50人在庭外輪候。梁國雄、黃毓民、邵家臻、黃台仰、林淳軒等人亦到庭旁聽。

裁判官高偉雄甫開庭,即表示已閱讀公民廣場案上訴庭判詞,他認為上訴庭提及的「一般性量刑原則」適用於本案,例如考慮是否判社服令時,需顧及犯案情節的嚴重性等。但判詞中針對非法集結罪的判刑原則,與本案未必相關。

李柱銘反駁案例對本案無追溯力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卻稱上訴庭「好架勢」,單是判社服令的原則已至少有4次不同演繹:英國案例起初列出6項適合判社服令的元素,曾有高院法官指需6項齊全才可判社服令,其後上訴庭澄清不需要6項元素齊全,但卻又將「真誠悔意」稱為判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李柱銘形容情況「莫名奇妙」,再者,上訴庭就公民廣場案下達的判刑原則,不應對本案有追溯效力。

裁判官另外指本案的企圖進入罪,在香港沒有可參考的案例,英國訂立法例的歷史要追溯到中世紀為保護國王的財產,不准閒人擅進。李柱銘即講笑說:「李國章嘅花名係King Arthur嘛,係皇帝!咁我們要小心處理。」

李國章作供指當日人頭湧湧,感覺現場的人想拉他出去打。(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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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被指刑恐李國章罪不成立

馮敬恩,23歲,早前已承認企圖強行進入和刑事毀壞兩罪,即於去年1月26日刑事毀壞港大賽馬會跨學科大樓的正門玻璃門框,和企圖強行進入該大樓,他另外被控擾亂公眾秩序和刑事恐嚇罪。次被告李峯琦,21歲,則被指阻礙救護員協助校委紀文鳳離開,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裁判官高偉雄今年7月裁決時指,案發當日馮敬恩曾兩次重覆「隊冧佢」,而「隊冧佢」有「殺死他」的意思,但因為馮當時的用字,是第三身的「佢」,而非針對李國章第二身的「你」,裁判官不排除馮是想說給周圍的示威者聽,裁定他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不成立。

官指馮當日有呼籲示威者用武力

但由於馮敬恩號召群眾包圍李,有呼籲示威者用武力制止他離開的意思,有可能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馮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而李峯琦當晚以雙手及身體按壓在擔架床上,令救護員最後要棄用擔架,扶着紀慢慢步向救護車,李的行為阻礙了救護員執行職務,裁定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傳票控罪罪成。

案件編號:ESCC 2357/2016 & ESS 2718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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