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胡亂放生「冇王管」 香港比澳門更落後

撰文:凌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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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環團首次在香港水域發現身長僅有6厘米、有「魚類殺手」之稱,由人工繁殖的沙巴龍躉幼魚,疑與放生有關。環團擔憂發現沙巴龍躉幼魚,意味這種人工繁殖的物種,已擁有自然繁殖的能力,並於香港水域開枝散葉,而該物種一旦在港自然繁殖,恐殲滅其他本港原生海洋生物,放生變成殺生。
其實對於遏止胡亂放生,嚴格來說本港並非無法可依,只是舉證極度困難,政府亦對立法禁止胡亂放生採消極態度。相比之下,澳門早在2016年已完成立法,管制放生活動。

有環團早前首次在香港水域發現身長僅有6厘米、有「魚類殺手」之稱的人工繁殖品種沙巴龍躉,疑與放生有關。(生態資源及教育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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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龍躉食量大、生長快 亂放生釀生態災難

《香港01》記者到善信放生熱點之一的北角碼頭視察,發現不少魚檔標榜可供放生用的海鮮,除了「又平又大條」的沙巴龍躉,還包括黃立䱽、泥鯭、老虎斑等,連花蟹、瀨尿蝦及各種貝殼類海產等也成為放生之選。不過這些海產能否適應本港海域,固然成為極大疑問,但至少可以肯肯定,沙巴龍躉本來是由人工培養的食用魚,並非天然品種。由於沙巴龍躉食量大亦生長快,放生在本港海域後,會「大蝦細」捕食大量小型原生魚類,造成生態大災難。

對於這些胡亂放生的行為,在現行本港法例之下,亦不是完全無法可治。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假如放生行為涉及虐待,例如將動物在不適合牠們存活的地點放生,如將淡水魚蝦在咸水海放生、將巴西龜在沙灘放生等等,就有可能觸犯法例,一經定罪,最重可判處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三年。

北角碼頭外魚檔的魚販指,現場絕大部分的海鮮均能用作放生積功德之用。(香港01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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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難遏亂放生劣行

不過在實際執法上,要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舉證胡亂放生相當困難。因為例如將水產胡亂倒落海之後,執法人員已很難找到「物證」以舉證放生者涉虐待動物,所以較多引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案例,主要是一些涉及虐待貓狗之類的案件。

而在去年11月,食衛局長陳肇始就放生等問題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則指出,由2014年至2017年10月,漁護署共收到6宗有關懷疑不當放生動物的投訴,當中4宗涉及龜,其餘動物種類則包括淡水蝦及魚;其中5宗位於大埔區,其餘則沒有具體說明地點。且漁護署在接獲投訴到現場視察後,均未能確定是否有個別人士曾進行放生動物的行為,最多只是在現場發現龜隻,並將其送到動物管理中心觀察。其中大部分龜隻經獸醫評估後,被送往動物福利團體供市民領養。

漁護署共收到4宗涉及龜隻放生的投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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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衛局長陳肇始:政府沒計劃立法規管放生活動

當時有議員問陳肇始,會否考慮立法規管放生動物行為,不過當時陳肇始回應指,政府目前並沒有計劃立法規管放生活動,並認為加強公眾教育,提升市民對放生活動的關注及提醒他們在參與放生活動前必須謹慎思量,以免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至為重要。但相信陳肇始只要到北角碼頭走一走,看看林林總總供放生用的水產,就可以知道所謂的「加強公眾教育」到底有沒有效。

事實上,在規管胡亂放生的問題上,澳門已比香港走前了好幾步。早在2014年,澳門草擬《動物保護法》時,已經考慮透過立法明文禁止放生活動,不過當時有議員和宗教界人士擔憂,由於放生行為涉及宗教信仰,一刀切式的禁制或太過「不近人情」,澳門社會對此亦有一些反對聲音。

園圃街雀鳥花園有店舖售賣「放生雀」。(陳惠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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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前年立法管制放生 香港呢?

結果幾經研究,澳門的《動物保護法》最終放棄全面禁止放生,但必須事前獲政府批准。根據2016年通過的《動物保護法》第五條(二),澳門民眾可因傳統、習俗、祭祀、喜慶活動儀式,或為保育的目的,而將動物放歸適合其生長、且不會破壞生態平衡的自然環境,但有關活動必須在15日前向澳門民政總署提出申請,並取得署方許可。而未經許可而放生動物,可被判罰款2萬至10萬澳門元,以在宗教信仰和保護生態之間,取得更佳平衡。

當然,也有人質疑《動物保護法》前年通過之後,澳門民間仍有不少未獲當局許可的放生活動,而一般民眾對有關條例的認知度仍不高。不過好歹澳門也通過了管制放生行為的法律條文,問題只是如何加強宣傳與執法力度,而香港政府至今仍對立法持消極態度。雖然相比如房屋、扶貧、安老等大議題,管制放生、保護生態相對只是「小議題」,但反過來說,如果連這些「小議題」也見不到成果,一味借故推搪,市民又怎會有信心政府真的「好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