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技術員指官以「哨牙」特徵認人存不公 上訴被駁回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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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農曆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男技術員將燒着的紙皮箱放在的士旁,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重判入獄4年9個月。技術員早前就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法官今(18日)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比對照片後認人的做法並無不妥,故駁回其上訴。上訴庭三位法官又指本案是極嚴重的暴動案,並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發生如本案的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

法官指暴動當晚的縱火者(左)與被告楊家倫(右)有著相同的齙牙特徵。(資料圖片)

上訴庭認為無違反法律原則

上訴庭三位法官在判辭指,被告楊家倫(32歲)的代表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以楊的「哨牙」作特徵以辨認楊便是犯案人,但辯方則認為原審法官從未就此知會辯方,令辯方沒有機會就此陳辭,首三對楊並不公平。惟法官則認為原審法官用相片認人時,並沒有違反法律原則,認人的結果亦有足夠證據支持,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故駁回楊故的定罪上訴。

認為楊認同暴徒的罪行

法官又指,本案是極嚴重的暴動案,案發時大量人群集結,並戴帽及口罩,明顯是避免暴露身份,法官認為,這顯示他們明知其行為違法,故掩飾身份,避免不法行為會導致的後果及刑責。

法官又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楊在案發時有掟磚,惟他當時與其他暴徒在街頭集結,與警方對峙,這顯示楊認同該批暴徒的罪行,並參與他們的罪行。

法庭不容許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

法官嚴正指出,法庭不應忽視有關暴動行為發生在人煙稠密及有大量市民居住的市區中心,而案發時,楊更將燒著的火種放近的士氣缸,明顯是要毀壞的士,及製造更大混亂。法官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發生如本案的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並同意原審法官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亦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罔顧法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法官又指刑期沒有明顯過重,故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13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