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研人身傷害賠償額引入按期付款令 可按通脹率調整

撰文:陳宇軒 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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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法律下,法院處理人身傷害賠償時,往往需一次性評估索償者的賠償金額,或因此對未來應得到的賠償額存在誤差。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25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諮詢文件,研究引入「按期付款令」方式賠償的可行性,以補償索償人未來持續入息損失,而新機制可以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公眾諮詢為期4個月,至8月24日完結。

法改員會轄下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偉文。(陳宇軒攝)

目前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傳統上以乘數、或被乘數的方式,來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法改會指出,現行計算索償人損失的程序,涉及十分高昂費用,「期望個別訴訟人在每宗個案中,擁有資源以援引經濟方面的證據,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故認為應設機制,不時檢討推定回報率,以及為評估未來損失而選取乘數時所用的折扣率。

法律原則「回復原狀」 現行一筆過做法難達到

法改會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偉文指,相關檢討工作於2015年3月開始,認為現行法院所評估的損害賠償必須是一次過整筆支付,惟法庭須考慮多項因素,如原告人在非受傷害下可賺取的收入,受傷後賺取收入能力和未來額外開支等,惟一筆過賠償或令金額判得太少或太多,曾被批不科學和不精確,而根據法律原則「回復原狀」,應該是要「讓他好似無受過傷一樣。」

小組研究法庭可否獲授權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作出「按期付款令」,並重新就計算賠償的折扣率訂定和發布,而該「按期付款令」是可以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並須研究一個新機制等。

建議定期檢討一次折扣率

折扣率是假設的「淨投資回報率」,據1979年的人身傷害案例,折扣率水平為4%至5%。梁偉文直言,若要一直沿用這個拆扣率是不切實際,因為經歷過金融風暴及海嘯,4%回報率在扣除通脹後已所剩無幾。故至2013年,本港法官包華禮在一宗案件,考慮到經濟因素,制定以2.5%取代,並沿用至今。

所以折扣率的訂定、檢討的頻密度應採用甚麼機制,亦是今次諮詢的重點之一,梁偉文表示,小組委員會在該問題上無既定立場,但認為逐年檢討,時間上「可能會太短」,基於經濟數據及實際操作問題,他個人認為,每3至5年檢討一次折扣率較為可行。

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息率

梁偉文表示,小組委員會採取開放態度,就建議的「按期付款令」、折扣率的訂定有無需要定期檢討、應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其他人可以成為有關檢討工作主管、如何釐訂息率、法庭在頒布「按期付款令」應施加什麼規限或考慮因素等,如「按期付款令」是否必須由雙方同意才可實施,尤其歡迎持分者提出意見,因為今次諮詢須涵蓋社會及財務考慮。他指,值得考慮之處,包括在出現什麼情況下,就可以啟動檢討「按期付款令」及意外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