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護髮.判辭解讀】男女之分定不同標準 是否一定涉歧視?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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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把長髮作招牌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在示威中作違法行為,2014年被判囚4周,一把長髮被剪,令他決心就懲教署對男女犯人頭髮長度規限不一提出司法覆核,他原審時勝訴,上訴庭卻裁署方制度合理。
原審法官基於頭髮長度限制是以男女不同而設定,認為這屬性別歧視,有違《基本法》。上訴庭卻詳解歧視意思,更指不能單憑男女標準不同,便當成歧視,更列舉多個例,如運動比賽分男女子組比賽,難道這也是歧視?

梁國雄一再因入獄而被剪去他的招牌長髮。(資料圖片)

歧視可分直接及間接

上訴庭的判詞指出,歧視是一個很大的題目,就性別歧視而言可分: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意指在可比較的情況下,在男女兩個性別中,其中一個性別所受到的待遇較佳,另一個性別的待遇明顯較差,這便成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同樣在可比較的情況,性別角色並不明顯的情況下,其中一個性別,較另一個性別有較大優勢,便構成間接歧視。

奧斯卡頒獎禮分最佳男女主角是否也涉歧視?(視覺中國圖片)

奧斯卡分最佳男女主角是否歧視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翰指出,以性別作分類,例如因性別上體能的差異,或是扮演的角色不同,以至社會傳統或風俗習慣,把男女分開,甚至設有不同標準,都不一定會涉及歧視,例如大型運動比賽如奧運會,很多項目都會男女子組分開作賽,另外各國的演藝大獎,如奧斯卡及英國影視藝術文化學院電影頒獎(BAFTA),都會分最佳男主角及最佳女主角,這些男女分野,並不能說是歧視。

男女泳衣設計不同也歧視?

至於因傳統或風俗習慣,至令社會上就性別不同而定下不同標準,例如男女廁要所開;泳衣設計對針對男女性的不同等,這些都不應被扯到去視作歧視,或認為是把性別定型。

儀表標準有人會追得較前

林官同意,社會對儀表的標準會受時代不同而轉變,亦有些人總比其他人「走得更快」,亦有人較偏愛舊有標準。但就本案上,懲教署署長認定男性儀容宜短髮、女性則可長可短的決定,未有證據顯示有違社會上的一般標準。

而事實上,林官認為,署方須考慮在囚人士的紀律,須合乎一致性的要求,而在囚的人,其人身自由或意願亦必然會受到一定限制,故即使那是違反個人意願,亦須遵守,就正如監獄把男女犯人分開,都不能視作歧視。

法官指對不少女士而言,不能化妝也很苦。(資料圖片)

不能把單一項規定獨立處理

對於梁爭辯就留長短頭髮問題上,女犯有選擇,男犯就沒有,林官認為頭髮長度這規限,不能抽離單獨處理,必須就男女犯人在儀容的規限一併考慮,若男女犯人士都受著同樣的規限,梁的處境就未有被削弱了。

至於有關限制是否有違《基本法》,林官認為懲教署長在製定這限制時,是從考慮維持男犯人的紀律出法,兩者是有合理的關連,而管理監獄是懲教署署長的專長,法庭並無足夠的專業性要求作出改革。

在囚人士須受到規限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認為,無論男女囚犯,他們都因為被囚禁,其人身自由須受到一定限制,而根據社會標準制定,普遍認為男性多留短髮,女性普遍認為長及短髮均可接受,懲教署署長以此定立標準,並在男女囚犯在儀容限制上設不同限制,並不構成直接歧視。

女犯人也不能化妝

至於這制度有否把男女定型,法官認為這爭辯應屬間接歧視,非直接歧視。但若以整體制度而言,男女犯人的儀容均受限制,男的不能選擇長髮,女的也不能在獄中化妝,兩者儀容均受不同程度限制,而在本案的情況下,也宜用較宏觀的角度,以整體制度作考量,故認為無論直接或間接歧視,在本案中都派不上用場。

案件編號:CACV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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