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5人涉暴動案退庭商議 官提須考慮證人會否認錯人

撰文:許家希
出版:更新:

前年農曆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暴亂,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梁天琦等五人被控暴動及煽惑暴動等共六罪,案件經逾兩個多月審訊,法官本周初已開始指引陪審團,料陪審團今天稍後時間將退庭商議。早已承認襲警罪的梁天琦,今亦由囚車押送到法庭。5男4女陪審團於早上11時35分正式退庭,惟至晚上8時仍未有裁決,法官著陪審團先行休息,明天繼續商議。

梁天琦離開荔枝角收押所的情況。(梁鵬威攝)

案發於2016年2月8日傍晚,當時是大年初一,不少小販和市民都聚集在旺角砵蘭街一帶,食環署職員亦沒有發出傳票。然而至翌日凌晨時份,有小販把小食車推向奶路臣街,食環署職員報警,警方到場想駒散群眾,結果卻演變成騷亂。

當晚有交通警在馬路上清理雜物時遇襲,有警員情急下向天開了兩槍,為同袍解困,警方亦立即派出更多到旺角驅散群眾,有群眾向警察掟磚及玻璃樽,並有多名警員受傷。騷亂至清晨才結束。

梁天琦解釋辦臨時遊行和緩氣

當時是新界東補選候選人的梁天琦當晚亦被捕,控方指梁當晚與另一名示威者黃台仰在事件中扮演主導角色,帶令群眾衝向警察。但決卻解釋,當晚因警方將武力程度升級,令現場人士起哄,他想辦臨時遊行,希望能緩和現場氣氛,更直言他並無同意黃台仰叫群眾向前衝的說法,惟黃這樣說,他亦沒有辦法制止。

法官提陪審團勿因為梁天琦已認襲警而對他有不利的考慮。(資料圖片)
+4

須考慮證人有否認錯人

法官彭寶琴早前在指引陪審團時,特別提醒他們,只須考慮各被告是否有意圖作出犯罪行為,及行為是否符合控罪元素,而毋須考慮被告行為背後的動機。她舉例指,假若有人被控盜竊,即使其背後動機為劫富濟貧,都不能成為他脫罪的理由。又由於有3名被告的身份被受爭議,法官亦特別提醒陪審團,必項仔細考慮影片等證供,並須考慮當環境和光線等因素,以及證人的距離等,是否足以讓證人認出被告,或會否出認錯人的情況。

不要因梁認了襲警而存在偏見

她又提到梁天琦雖然承認了襲警罪,但不能因而認為他較傾向使用暴力,並要與其他證供一同看待。另外,她又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確定所有控罪元素確立才能定罪。如果要對被告作不利的推論,必須是基於已裁定的事實的唯一合理推論。彭官請陪審團盡力達一致的裁決,而至少7位陪審員通過的裁決才算有效的裁決。

5名被告分別為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梁天琦被控2項暴動罪及一項煽惑暴動罪。其中煽惑暴動的控罪指,梁天琦於2016年2月8日至2月9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連同一個稱為黃台仰的人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暴動。其餘4名被告則分別被控暴動、非法集結等控罪。

案件編號:HCCC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