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洩露馮程淑儀案資料 被判入獄4個月 但准保釋等候上訴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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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4 月至5 月,透過社交媒體及向傳媒披露廉署案調查資料,指署方已立案調查時任民政事務局常秘馮程淑儀,惟馮程至今未有被控,吳卻因透露馮程受查,早前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全部成立。辯方今(28日)求情時指,吳被定罪後有所反思,並不會再犯,惟裁判官質疑吳沒有真誠悔意,更認為他只為增個人知名道,最終被判吳入獄4個月,但准吳保釋等候上訴。

吳文遠因洩露廉署調查馮程淑儀案件,被判入獄4個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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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同罪過往甚少判囚

辯方求情時指,感化官認為吳文遠基本上同意裁判官裁決,故適合判處2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又指吳日後會繼續參與公共事務但會以此為鑑,對他日後作為政黨主席的發言有新的理解。大狀之後呈上一份本月12日的剪報,內容指自2007年起,有8個相關的案例,當中只有1人被判囚,據剪報所指,廉署發言人亦證實有關說法。裁判官鄭念慈聞言即問庭上的廉署人員能否證實剪報的說法,控方休庭後澄清廉署發言人從未作出有關說法。

官認為吳只為提升知名度

惟鄭官質疑吳文遠是否有真誠悔意及認同他的裁決,尤其他的裁決認為吳是為了提升知名度而犯案。辯方則指,吳文遠是尊敬地接受裁決,而在反省後,他亦重申不會再干犯本案罪行,可見本案對吳已有所警惕。辯方又補充指,吳在案發時絕無惡意要中傷被調查人的身份。

調查無受影響

鄭官裁決時指,吳文遠在案發時披露馮程淑儀被查,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對調查有實質影響,但認為吳是明知故犯,犯案是為了提升個人知名度,而且被告由開審前爭議選擇性檢控,及至不認罪,都可見他毫無悔意。辯方雖然求情時指,若判刑多於3個月,會令吳沒法參選,惟鄭官認為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亦認為他悔意不足,故判他入獄4個月。

吳文遠在馮程淑儀案獲保釋等候上訴,他離庭時稱高官涉案多不了了之。(資料圖片/梁芷君攝)

吳指官信控方虛構指空屬荒謬

吳文遠在庭外批訐裁判官的判刑荒謬及無知,竟信律政司虛構他,「為提升知名度而犯案」的指控。他又批評裁判官無視感化官建議他做社會服務令的提議,他同意如案情嚴重是可判囚,惟他不認為本案須判以監禁,他高呼自己毫無悔意,而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案件,他認為廉署應對案件作有限度披露。

指高官涉案多不了了之

他又認為廉署的公信力愈來愈低不是沒有道理,而很多高官涉濫權的案件亦不了了之。他揚言會繼續抗爭,亦會就此案上訴到底。

社民連成員梁國雄亦批評政府在馮程淑儀被查後,未有將她停職 ,質疑特區政府仲有無紀律。

報稱商業顧問的吳文遠(40歲)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指他於2016年4月5日至5月14日,在香港透過facebook、香港電台、twitter、Instagram 等,披露調查廉署正調查程淑儀,吳又被指以投訴人身分,向廉署披露的一份證人供詞。

吳文遠因為洩露馮程淑儀受查而被控,並被判入獄,但馮程所涉的調查,至今仍未有人被起訴。

案件編號:ESCC103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