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游蕙禎及2助理突放棄上訴 即時入獄服刑4星期

撰文:鄭秋玲 黃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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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及另外3名前議員助理,被控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大樓內非法集結,法庭裁定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今早(4日)判五人被即時監禁4星期,五人即場提出保釋候上訴並獲准。惟至下午1時許,辯方代表大律師表示,第二及三、四被告放棄上訴,即游蕙禎及兩名議員助理楊禮康、鍾雪瑩。

游蕙禎被判入獄4周,她放棄上訴,換言之會即時入獄。(張浩維攝)
游蕙禎放棄上訴,下午由囚車押走。(張浩維攝)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及另外3名前議員助理,被控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大樓內非法集結,法庭裁定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今早(4日)判刑,五人各被判囚4星期。裁判官批准五人以3,000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開香港。

裁判官今早裁決表示,不論政治理念及動機,案情具嚴重性,包括是多人行事,在明知不准許下,強行進入會議室,並把身體壓向保安,是作好準備使用暴力,漠視勸喻並有激烈言辭,整個過程近20分鍾,並在會議被迫暫停下才停止衝擊。而且眾被告已非少不更事年紀,判刑須具阻嚇性,以反映社會影響。裁判官直指立法會議員身分尊貴,惟梁游行為「直接損害立法會尊嚴。」明言監禁是唯一選擇,且沒有減刑及緩刑因素。

五名被告:梁頌恆、游蕙禎、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同被控於前年11月2日,在未經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下,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並企圖自行宣誓,其後又與保安人員推撞,導致六名保安員受傷,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五人上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