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浩銘申終極上訴許可被駁回 須付訟費6萬2千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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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佔旺期間,黃浩銘等人沒按禁制令離場,早前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黃被判囚4個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訴但失敗。上訴法庭今(16日)頒判詞,拒絕黃申請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黃並須付6萬2千元訟費。

黃之鋒(右)及黃浩銘(左)分別被判入獄3月及4個半月。(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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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黃浩銘,他就今年初被高院法院裁定2014年11月違反禁制令,阻執達吏在旺角佔領區清場,從而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入獄4個半月。

判詞指此案的爭議有二:有無藐視法庭的意圖;及有無阻礙或干擾執達吏執行禁制令的意圖。法庭認為第一點太廣闊,難以考量;第二點涉公眾利益,但就本案來說並沒有可爭議之處。

上訴庭指黃所列舉案例不適用

黃的律師引用案例,並認為原審法官未能證明黃有特定意圖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應判他無罪。惟上訴庭認為該些案例與本案的控罪不同,未能證明判決出錯,故駁回黃的上訴。

黃已於今年4月中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CACV25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