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提款機偷款案 官指怕麻煩未交款不合理 裁罪成罰款1.5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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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男警前年在櫃員機提取款後,涉偷取遺留在旁邊另一部櫃員機的8000元。雖然他事後獲銀行職員確認款項不屬於他,但仍然未有交還,最終被捕。男警否認盜竊罪受審,裁判官今(22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指,被告聲稱為避免麻煩同僚,而未有把款項交到警署,認為說法牽強,裁定他罪成,判男警罰款1.5萬元,並賠償8000千元予案中事主。

被告劉元明(左)被裁定偷竊罪成,被判罰款1.5萬元。(朱棨新攝)

被告劉元明,38歲。他被控於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間,偷竊女事主陳美娟的8000元現金。

被告曾稱以為自己未有拿錢

被告自辯時稱提款後以為自己未有拿錢,折返時誤取事主的8千元,裁判官今裁決時認為其說法不合理,並指被告由自己使用的櫃員機,到拿取事主款項只相隔12秒,不可能在如此短時間,便忘記早前使用那一部櫃員機。

聲稱怕麻煩同事說法牽強

裁判官續指,被告身為警員,若不肯定款項是否屬於自己,便應交出款項。裁判官認為被告聲稱怕令同僚麻煩,而未有把涉款交到警署,說法牽強。裁判官指,被告事後致電銀行熱線查詢,得知款項不是屬於自己後,仍未有交出,認為被告有不誠實意圖,遂裁定他罪成。

不會因被告是警員而提高罰則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在停職期間只獲支全薪的95%,即約3萬元。裁判官指此類案件,一般判處罰款,並指不會因被告是警務人員而提高罰則。

事主早前作供指,於2017年7月4日晚上10時許,在九龍城福佬村道的匯豐銀行理財易中心櫃員機提取8千元,但未有拿取款項便離開。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當時使用事主旁邊的櫃員機,他一度走向出口,但突然折返到事主剛使用的櫃員機,拿取現金。

銀行職員曾確認錢不屬被告

被告事後致電熱線查問,聲稱提款8千元後,櫃員機發出聲響,他便拿取櫃員機的8千元。而職員確認,被告戶口當時只有一次提款8000元的紀錄,並要求他把款項交到銀行或警署。惟他未有依言交出,於去年2月被捕。

案件編號:KCCC208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