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告懲教署案 臨轉倉被下令剝光豬踎低 以測試是否能用踎廁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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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年因衝公民廣場案入獄期間,他指在東頭懲教所「轉倉」時,遭懲教人員命令剝光豬及「踎低」等方式羞辱,認為有損在囚人士尊嚴,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懲教署索償1.6萬元,案件今(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黃稱他當時已脫光衣服,但懲教員仍摸他身軀,他當時「無得唔同意」,期間又被問他是否涉政治組織。他亦曾問職員為何要他蹲下,職員回應說:「呢到(東頭懲教所)用踎廁,睇下你踎低有無困難。」但當時黃已將調離東頭懲教所。

黃之鋒供稱他脫光衣服後仍被懲教人員摸身。(馮家淇攝)

原告黃之鋒前年8月因衝公民廣場案被判入獄,他當時因未滿21歲,先被安排至東頭懲教所服刑,至10月16日,他因年滿21歲後,須轉往成人倉,他稱期間接受搜身及盤問時,遭到不尊重對待。

脫光衣服仍被懲教員觸碰上身

黃之鋒供稱,他先由一名懲教署職員把他帶到保安室搜身,室內合共三位男職員,他們在未有詳細講解檢查程序下,直接要求及命令黃將身上衣物逐一脫下。裁判官問黃及職員之間有否身體接觸,他指有職員曾以手掌及手指觸碰其肋骨、膊頭及上身。

職員稱需檢查肛門是否有毒品

黃稱翻閱過在囚人士的指引中得知,搜身程序未有提及「摸身」,當時感到疑惑,但仍接受被摸。裁判官問:「你同意畀佢摸?」黃回應:「無得唔同意。」他指期間需要背對職員單腳企及「踎低」,職員稱「踎低」為檢查下體及肛門有否藏有毒品,但黃質疑指引沒有寫明清楚。

被查問是否屬政治組織

其後職員要求黃再蹲下接受盤問,並需45度角抬頭回答問題。職員詢問其個人背景,如入獄前職業、有沒有黑社會背景、吸毒記錄,以及屬於哪一個政治組織,並於表格備註列明「香港眾志」。黃報稱職業為議員助理,不認為職業驅使職員詢問其政治背景。

黃:在囚人士都係人唔係狗

黃接受盤問期間曾站起,職員隨即命他蹲下。裁判官問他為何要站起來,他激動表示:「企起身係合理嘅事,在囚人士都係人,唔係好似隻狗咁!」他稱盤問時間約五分鐘,並指「踎低」是表示懲教人員的威嚴及否定在囚人士的尊嚴,認為與條例所指的得體對待在囚人士有距離。

職員稱為測試使用踎廁能力

黃指曾詢問職員為何要蹲下,職員指:「呢到(東頭懲教所)用踎廁,睇下你踎低有無困難。」黃認為是藉口及不合理,令在囚人士心理受創及有損尊嚴。他又指壁屋懲教所對在囚人士更嚴苛,亦未有出現今次情況,所有懲教所應一視同仁,不應出現「各處鄉村各處例」。黃認為職員有針對意圖,因職員刻意延長搜身過程,亦指「無必要連底褲都唔畀著」。

案件編號:SCTC0283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