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印花稅被罰交10倍稅款 稅務專家指未按時申報 獲免稅機會微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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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署署長近日頻頻出招,繼日前指一名女藥劑師5年前以436萬買下單位,因未有向印花稅署作聲稱證其香港居民身份,故被署方要求交65萬元印花稅,然而她被多番追交仍未有付款,日前被稅局入稟追10倍稅作罰款,今(14日)亦再有買家被追繳稅連罰款561萬元。有報道指早前被入稟追討的女藥劑師自稱是本地居民,應合乎豁免交款的規定。但有稅務專家指出,業主有責任作申報及交印花稅,即使一名業主有資格獲豁免,但未有適時作出申報,若事件已訴諸法庭,該業主可能已錯過補交聲明的時機,能免稅的機會極微。

稅務局入稟高等法院向一名女業主追6年來欠付的物業印花稅逾714萬元。(資料圖片)

錯過補交聲明時機 免付稅款機會微

香港稅務學會副會長吳錦華指,業主有責任自行向印花稅署申報稅項及準時繳交,在是次案件而言,吳認為署方已給予有關業主充裕時間繳交稅項,而且期間業主有不少機會補交豁免聲明,可惜她錯過了這些時機,相信即使她現時補交有關聲明,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的機會極微。

未上法庭仍可私下解決

吳又指,若署方尚未將事件訴諸法庭,業主與署方「私下解決」,即解釋逾時交稅的原因,如原因獲接納,署方或酌情減低逾時罰款;不過一旦事件進入法律程序,署方便會待法庭決定應否追收有關款項,即使業主現時就稅項或罰款向署方上訴,署方多半會待法庭作出裁決後再處理。吳續指,若買家終無力支付罰款,政府或會向法院申請頒令業主破產。

遲交稅一個月需繳交稅款兩倍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9條,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如未在該文書的加蓋印花期限前加蓋印花,需繳付罰款。若買家於繳交印花稅期限後一個月內補交,已需要繳交兩倍罰款。若逾時超過兩個月,買家便需繳交最高的十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