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僭建水池案 辯方:略加計算也知不構成危險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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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涉在住所花園僭建案,控辯雙方今(28日)作結案陳詞。控方指,《建築物條例》的原意是保障建築物安全,控方認為水池屬永久建築,形成的壓力或影響建築結構,被告須向屋宇署提交申請。辯方則指,被告是資深的工程師,稍作計算也知道水池不會構成危險。裁判官將於下月23日作裁決。

辯方指被告潘樂陶(圖)是資深工程師,只要略加計算,已知水池不構成危險。(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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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樂陶,78歲,被指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海詩別墅3號屋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

水池用途及設計均屬永久建築物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結案陳詞指,被告是業主,且水池在入住期間才出現,被告必然知悉建水池一事,卻未有向屋宇署提交文件。蔡指,水池的用途、設計等顯示它是作永久之用,屬於條例中的建築物。

控方強調水池無獲署方批准

蔡續道,控方毋須證明水池超荷,而控方只提出水池可造成很大壓力,並無指會超荷。他重申此案爭議為被告有無遞交文件,及有無獲署方批准。他謂,辯方專家同意要查看圖表及計算,才可驗證水池安全,而其早期的檢測也曾誤用了另一樓板的重量作計算。控方認為,這更反映出署方的監管及批准對確保樓宇安全之重要。

辯方:略加計算便知水池無危險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Gerard McCoy)的結案陳詞就指,條例並無界定何為建築物,他認為要按情況考慮,並指控方證人的考量不妥。

辯方又強調,水池不會影響建築結構,絕無構成危險。他指被告是註冊工程師,其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年資逾40年,亦曾擔任主席,只需稍作計算便可知道水池沒有危險。

案件編號: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