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案】涉案水池用作泳池之用 專家:業內人士應知要申請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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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兼工程師學會成員潘樂陶,涉嫌在屯門獨立屋內僭建能盛水14噸水池案續審,控方傳召專家作供,透露涉案的水池會用作泳池之用,而根據一般業內人士的業務指引,一定面積的泳池都會影響建築結構,故應先獲署方審批。他又指涉案的水池,其設計不似會隨便移動,故認為屬永久的建築物。他又質疑辯方的計算不夠全面,未有考慮樓板是否可承受水池的壓力。

工程師學會成員潘樂陶被指在其屯門獨立屋內僭建能盛水14噸的水池。(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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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樂陶,78歲,被指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於屯門小欖海詩別墅3號屋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

水箱容量過9平方米須申請

屋宇署總主任潘玉龍供稱,署方雖然無列明水池或泳池屬建築物,但參考業內認可人士的作業指引,如玻璃纖維水箱容量多於9平方米,及水深超過2米,須向提交屋宇署申請。他續解釋,一般尺寸的泳池及按摩浴池均會影響建築結構,要向署方申請,而這做法在業內亦很清晰。

水池用作泳池之用

專家又稱,在判斷水池是否屬於條例中的建築物時,會考慮其用途、性質、大小是否屬永久使用。他透露,其後得知該構築物為游泳池,覺得更大可能要受條例規管。他續說,泳池不小,又有機電設備,不論是室內或室外均牽涉建築物結構。

另外,屋宇署移走泳池後便會見到裸地,辯方又指泳池由預製的輕量鋼板組件構成。他認為這非普通人就能安裝,設計亦反映業主打算將泳池置於該處,不似會隨便移動。

認為辯方計算不全面

根據案情,涉案的水池可容14噸水,即12千帕(kPa)壓力,辯方指相關的樓板可承受注了水的泳池,但控方的專家認為辯方的計算方法不全面,因對方以整幅樓板計算可承受的總重量,而非壓力。而水池只佔部分樓板,即重量會集中於某些範圍,應要考慮該部分可否承受水池壓力。專家認為水池或會構成危險,應受條例規管。

條例無列明所有建築物

專家續指,即使建築物沒固定於地面或牆壁,也可能屬於條例下的建築物,判斷並非憑空想像,而是按過往類近的案件作考慮。他又指出,條例中有建築物的定義,也列出不同種類的建築物,但仍會有些沒有涵蓋其中的構造會惹起疑問。他又指,條例上雖然沒有寫明水池屬建築物,但一般情況下亦會算在其中。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