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判刑】緩刑亦屬監禁刑罰 非禮行劫等嚴重罪行不可判

撰文:朱幼麗 林樂兒
出版:更新:

佔中九子案中有7人今早被判入獄8至16月,亦有人獲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然而即使有被告不用在獄中服刑,但這只是暫緩不用坐牢,實質仍是有刑期在身,若他們能在緩刑期內不干犯任何罪行,緩刑期過後便不用再服刑,然而這仍是一種監禁刑罰,其影響不會因刑期獲暫緩而減褪,而緩刑亦有規限,嚴重罪行如行劫及非禮,則不能判緩刑。

除陳淑莊判刑押後,另四名今天不用被押走的被告包括:鍾耀華、李永達、朱耀明及張秀賢。(歐嘉樂攝)
+5

緩刑的意思,是法庭可判固定的監禁刑期,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若犯人在緩刑期間沒再干犯其他罪行,則毋須入獄,然而,若被告在緩刑期內干犯其他罪行,該緩刑令亦可能被取消,當事人除需服新有罪行的刑罰外,亦可能要服原有罪行的刑罰。

行劫非禮等不能判緩刑

另外,緩刑只適用於被判監不超過兩年的犯人,而行劫、非禮等嚴重罪行等,亦不可判以緩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就列明了不可判緩刑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就列明的例外罪行

服刑可免為刑罰仍在

然而,即時判囚的刑獲准緩刑,不用即時服刑,但這始終仍算是一種監禁式的刑罰,並不會因為是緩刑而有所不同。故如參選議員的資格,有規定被定罪者並被監禁超過3個月者在5年內不得參與的規定,即如有人如本案被告,被判入獄8月,但緩刑2年,雖然因緩刑而不用立即入獄,但由於原有刑期超過3個月,亦將不乎會參選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