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判刑理由】官:非要被告放棄信念 惟公眾受阻卻未獲道歉

撰文:朱棨新 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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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中的8名被告,今(24日)於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其中4被告包括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及黃浩銘被判入獄8至16月,其他獲判緩刑、社服令或押後。法官早在裁決時已表明,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他今在判刑時再次提及,指各被告標榜藉佔領運動以爭取真普選,但對公眾卻造成嚴重的妨擾,而各被告在求情等都表明沒有後悔參與,法官反駁稱受影響的公眾有權獲得道歉,但他們至今從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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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運動確令公眾受影響

雖然眾被告一直強調,佔領運動是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目的是要爭取真普選。但法官亦同時指出,佔領運動長達79天,對公眾構作嚴重的傷害和不便,多條道路被阻塞。

法官亦指出,各被告在求情及在審訊的不同階段,都表示不感後悔。法官強調非要各被告放棄其政治信念和訴求,但運動令公眾受影響,公眾有權獲得道歉,但他們至今從未收到。

眾被告在放催淚彈前已宣揚佔中

辯方指難於估算有多少人因被告的煽惑而參與佔領,並指公眾亦可以從媒體得知事件,警方施放催淚彈亦有影響。惟法官在判刑時指,不認同因催淚彈而令更多人參與運動,同時被告的煽惑行為亦在施放催淚彈前發生。三子在施放催淚彈後,亦沒有撤回運動,直至同年12月警方清場。

朱耀明見囚車駛走時激動地揮動黃手巾。(林樂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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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不涉暴力但也造成阻礙

法官指判刑時考慮佔領運動未有使用暴力、被告犯案的動機,但亦需考慮多條幹道被阻塞、參與運動的人數和時間、事件對公眾的影響,認為部份被告不適合社服令或罰款。而朱耀明和李永達因服務社會逾30年,鍾耀華則因年輕,生活經濟尚淺,可被判處緩刑。法官亦考慮張秀賢犯案時年僅20歲,認為可給予他一個機會,遂判處社會服務令。

至於檢控是否有延誤的問題,法官認為案中涉及的資料多,控方調查需時,不認為案中有不合理延誤,對被告造成不公。

9名被告:戴耀廷(54歲)、陳健民(60歲)及朱耀明(75歲)、立法會議員陳淑莊(47歲)及邵家臻(49歲)、學聯前常委張秀賢(24歲)及鍾耀華(26歲)、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30歲),及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63歲),全部均有被裁定妨擾罪成,除陳淑莊因病判刑押後,其餘被告均已判刑。

案件編號:DCCC48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