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陳文敏批「走後門」 促內地簽署《公民權利公約》

撰文:李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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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惹來社會極大爭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7日)就條例修訂解畫,稱政府會聽取法案委員會意見,但否定法律學者和議員提出的多個坊間替代方案,及表明「港人港審」有違屬地原則。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今早(8日)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指, 目前有不少刑事罪行涉及域外管轄權,香港一直有此先例,而內地亦沿用該方法。他又指出,各國政府不會用政治控罪作為移交理由,而是以其他理由,如違反商業條例、逃稅等,而內地的司法保障令人擔憂,故認為當局應以正當方式處理,即內地與本港簽署額實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而非以修例「走後門」。

李家超(左)和鄭若驊(右)舉行記者會,回答修訂逃犯條例的問題。(李澤彤攝)

陳文敏早前提出,與香港沒有簽署長期移交協議的地方,若要作移交安排,須先簽署公約(ICCPR)。但鄭若驊昨日否決建議,指香港與新加坡、馬來西亞有簽訂長期移交協議,但兩國均沒有實施相關公約。陳文敏反駁鄭的說法,指出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均與本港有長期協議,不屬於其建議的沒有協議才簽國際公約。對於台灣殺人案,他認為台灣有簽署相關公約,故港台兩地可作移交,亦相信台灣當局願意提供協助。

由於內地未有實行相關公約,陳文敏建議,若本港要與內地移交逃犯,有兩個方法,一是內地簽署和履行相關公約,二是雙方簽署移交逃犯的長期協議。他表示,內地的人權保障令人擔憂,難以確保疑犯在移送至內地後,受到公平的審訊環境,他舉例內地維權律師王全璋被捕後,當局閉門審訊,期間家屬均未能接觸王。

此外,他稱,各國政府不會以政治控罪拘捕疑犯,而是藉其他理由控告,又指若修例後,流亡至台灣的銅鑼灣書店創辦人林榮基,或被內地以在當地出售書籍卻逃稅被檢控。

陳文敏認為,若內地簽署和履行《公民權利公約》,才是公平審訊的最大保證。(資料圖片)

對於鄭若驊稱「港人港審」不可取,陳文敏指,落實「港人港審」須有「域外法權」,承認過程有困難,但本港一直有此先例,如部份刑事罪行香港亦有域外法權,即使國家不肯移交本地公民,但會先在其國家處理,做法並未改變普通法。他又指,內地亦有該做法,如1998年的九龍灣德福花園謀殺案,兩名港人在德福花園被一名內地人被殺,因內地有域外法權,故內地其後在國內拘捕及處決該名內地人。

《逃犯條例》在立法會內風波不斷,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昨以英文回答,秘書處一直持守政治中立原則,口誤說成「We have always worked against this principle(我們做事一直違背這原則)」。陳文敏笑指,用詞或表達方法可更好,如用 「according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