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罪行】窺淫罪及偷拍裙底罪法案 擬7月交立法會討論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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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早前發表研究報告,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及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保安局今日(8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歡迎法改會的建議,會細心研究和跟進報告書,並建議在7月的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之後展開諮詢,並盡快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保安局建議在7月的事務委員會討論窺淫罪及偷拍裙底罪。(資料圖片)

協和小學老師用手機拍下叩門試題一案,終審法院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取用自己的電腦犯案。據保安局提交資料,截至今年4月30日,警方有8宗與該項罪名有關的案件等待處理。而另外有一宗案件,早前已改控《醫院管理局附例》有關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的罪行。警方指會繼續和律政司密切商討,根據個別案件檢視是否繼續以該項罪名檢控,或考慮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

保安局指,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如盜竊、欺詐等,均適用於通過互聯網或利用科技所犯的罪行。至於針對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非法入侵電腦及取用他人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違法行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仍然有效。

至於涉及偷拍裙底的案件,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證據,有關行為可能干犯「遊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破壞公眾體統」罪行。如拍攝行為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並在收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違反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向有關人士發出執行通知。

法改會上月30日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以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以及新訂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涵蓋任何地方,不論有關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發生。